“捕撈雞頭米,竟然要坐牢?”江蘇淮安,兩男子因為在洪澤湖溼地保護區內捕撈“雞頭米”,分別被判拘役5個月和4個月。他們用機吸螺蜆船捕撈到“雞頭米”3.2噸、螺絲0.05噸。(案件來自:江蘇新聞)
“雞頭米”,就是大家熟知的芡實,是一種水生草本植物,具有一定的藥用價值。很多人捕撈芡實後出售盈利,完全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存在法律風險。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為什麼上述兩人捕撈芡實的行為會構成犯罪?
第一,不是所有捕撈芡實的行為都構成犯罪,重點在於捕撈的區域、捕撈的方式、捕撈的時間和捕撈的數量。根據《刑法》第340條的規定,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二,兩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因為以下幾點:(1)未取得捕撈證;(2)在禁漁區捕撈;(3)使用禁用工具、方法;(4)捕撈的數量達到法定標準,即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500公斤以上。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3條的規定,滿足上述條件之一或者之二即達到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立案標準。
第三,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必須明確的是,拘役是刑事處罰的一個種類,和拘留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拘役的刑期最低1個月,最多6個月,是羈押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刑事處罰。
第四,無論是捕撈,還是砍伐、採摘、開採,都要關注法律的規定。目前法律在保護野生動植物、珍稀動植物、礦產資源等方面的規定已經很完善,千萬要避免因不懂法而踩坑的情況,比如砍伐珍稀楠木、採摘野生重點保護菌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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