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健全慈善組織認定和退出機制,規範本市慈善組織認定和取消慈善組織認定工作,根據《慈善法》《上海市慈善條例》和《慈善組織認定辦法》等規定,市民政局出臺《上海市慈善組織認定和取消認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詳見↓
本市已經登記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以及慈善組織不再從事慈善活動,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取消慈善組織認定,適用本《辦法》。 01慈善組織認定 本市已經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時具備相應的社會組織法人登記條件; (二)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業務範圍符合《慈善法》第三條的規定; (三)申請時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關於慈善組織的規定; (四)不以營利為目的,收益和營運結餘全部用於章程規定的慈善目的;財產及其孳息沒有在發起人、捐贈人或者本組織成員中分配;章程中有關於剩餘財產轉給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組織的規定; (五)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慈善組織: (一)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不得擔任慈善組織負責人的情形的; (二)申請前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申請時被民政部門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四)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行為的。 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的基金會,應當向登記的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符合《辦法》第四條規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條所列情形的書面承諾(點擊閱讀原文查看《辦法》全文); (三)按照《辦法》第十條規定召開會議形成的會議決議(點擊閱讀原文查看《辦法》全文)。 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除上述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向登記的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關於申請理由、慈善宗旨、開展慈善活動等情況的說明; (二)註冊會計師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含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專項審計。 有業務主管單位的,還應當提交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材料。 02取消慈善組織認定 本市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請取消慈善組織認定: (一)不再從事慈善活動的; (二)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不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關於慈善組織的規定的; (三)被民政部門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四)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行為的。 存在《慈善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慈善組織終止情形的,應當按照慈善組織終止的有關規定處理。 慈善組織申請取消慈善組織認定的,應當成立清算組,對慈善組織的財產進行清算,並向社會公告。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數額高於其認定為慈善組織時的淨資產數額的,保留認定為慈善組織時的淨資產數額,其餘按照慈善組織章程規定或者決策機構的決議用於慈善目的;無法按照慈善組織章程的規定或者決策機構的決議處理的,由民政部門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申請取消慈善組織認定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向登記的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召開會議形成的會議決議(點擊閱讀原文查看《辦法》全文); (三)註冊會計師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四)慈善財產清算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材料。 有業務主管單位的,還應當提交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材料。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申請取消慈善組織認定的,還應當提交公開募捐資格註銷申請書。 03受理審核 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或申請取消慈善組織認定的,社會團體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有業務主管單位的,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民政部門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後,依法進行審核,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認定為慈善組織或取消慈善組織認定,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認定為慈善組織或取消慈善組織認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取消慈善組織認定的,由民政部門一併辦理公開募捐資格的註銷手續並向社會公告。 認定為慈善組織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由民政部門換髮登記證書,標明慈善組織屬性。 取消慈善組織認定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由民政部門換髮對應的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書。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取消慈善組織認定的,由民政部門收回其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04章程核准 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慈善組織申請取消慈善組織認定的,應當同步修改章程,並報登記的民政部門核准。有業務主管單位的,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 點擊"閱讀原文",查看《上海市慈善組織認定和取消認定暫行辦法》全文資料: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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