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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銀行當儲蓄員的李某利用職務便利,盜走單位保險櫃199萬餘元現金,躲藏近20年後終於落入法網。這期間,他隱姓埋名,不敢和家人聯繫,無法工作,就靠著用贓款買房的租金和售房款度日。8月8日,北京西城法院以職務侵佔罪一審判處李某4年6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1997年7月,剛畢業的李某進入一家銀行工作,擔任儲蓄員。在工作中他發現,每天下班後當天櫃檯的現金不是立即放入金庫,而是存在一個小保險櫃裡,這個漏洞讓李某有了可趁之機。2003年春節期間,李某自稱因為生活不順心想要“逃離”,實施了自己蓄謀已久的計劃。

2003年2月4日下班前,李某謊稱自己業務比較多,讓兩位同事將當天所收錢款交給自己,等2月8日上班後他將一併交庫。兩位同事沒有懷疑李某,便同意了。隨後,李某給原本要值夜班的同事打電話換了班。

值班時,李某用密碼和鑰匙打開保險櫃,將其中的人民幣、美元、港幣等共計199萬餘元現金取走後藏匿到值班用的床單被褥中。次日凌晨,李某攜款駕車逃離,徑直到了天津,利用工作中撿拾的儲戶身份證辦理了數張銀行卡,將錢分散存入其中,又折返北京,開始了長達近20年隱姓埋名的生活,直到2022年1月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藏匿期間,李某因為不敢使用身份證,沒出過北京,也不敢和在京的父母聯繫。他用贓款先後購買了三套房產和兩個車位,多年來沒有工作,就靠著賣房款和租金維持生計。

西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鑑於李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罰。

此外,李某有一處房產的售房款350萬元被依法扣押。法院認為,這筆錢是出售李某使用贓款購買的房屋所得款,屬於贓款投資形成的收益,依法應予追繳。

最終,西城法院判處李某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在案扣押的贓款中199萬餘元發還被害單位,餘款150萬餘元予以沒收。

(原標題:儲蓄員監守自盜199萬,隱姓埋名近20年獲刑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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