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行賄法官,應該重罰嗎?
(張玉鵬律師義務宣傳)
不斷有媒體披露,有多位律師向一些
司法人員進行賄賂,以圖私利。
這些行賄的律師,有律協領導,有的還獲得“誠信律師”等殊榮。
行賄的數額也並不低。
《刑法》的數個條文對行賄犯罪做了規定:
第389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第390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第390條之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律師法》第49條規定,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反腐敗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堅決防止黨內形成利益集團。
律師行賄法官,對司法公正的損害尤為嚴重,更應當依法懲治。
此行為使司法公信蕩然不存,依法治國難以談起。
所以,重處也是應當的!
…
(《警察常見執法過錯100例》法律出版社,張玉鵬律師等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