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天津高法
夫妻二人收養了
一名棄嬰21年
但是,為什麼
他們的收養關係無效呢?
近日,寧河法院審理了一起
收養關係糾紛案件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案件詳情
原告李某和趙某系夫妻關係,婚後未生育子女。1999年春天,原告李某在外出務農時發現一被遺棄的男嬰,後李某將其抱回家中收養,併為其起名,上了戶口。現該男嬰雖已長大成人,但由於其先天性肢體殘疾,無力贍養二老。原告請求解除收養關係,被告在庭審中稱,原告所訴屬實,亦同意解除原、被告間的收養關係,望法院判如所請。
審理結果
寧河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二原告收養被告的行為並未在民政部門登記備案,原、被告之間並未形成收養關係,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8年)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辦理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正的,應當辦理收養公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辦理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正的,應當辦理收養公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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