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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實行“罪責自負”原則,即誰犯錯誰承擔刑事責任。而不會像古代“株連制度”——刑罰上連累到子女親屬等無辜人員。

但是,刑罰不牽連,並不意味著刑罰本身對子女親屬完全不會造成影響。

——除了生活中可能受到道德輿論的影響,父母有刑事犯罪記錄的,對子女的求學、就業等方面也會產生諸多不利影響。

一、父母有刑事犯罪記錄的,對子女“政審”產生哪些影響?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從事哪些職業?

一、父母有刑事犯罪記錄的,對子女“政審”產生哪些影響?

影響主要包括:

1、影響【公務員政審(部分崗位)】2、影響【徵兵政審】3、影響【警校招生政審】

不同地區政審標準不一樣,但總的來說,如發現有下列情形的通常不予錄用。

第一種是:配偶、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或者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情況的;

第二種是:配偶、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或者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情況的;

第三種是:配偶、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或者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正在被立案調查的,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的;

第四種是:配偶、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或者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有刑事處罰記錄,而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徵兵、警校招生專案中,相關條例辦法都很明確:政審環節會嚴格考察考生的政治出身。但是對於公務員的報考,要分情況來看——

對於普通公務員崗位:只需符合《公務員法》中提到的公務員應當具備的條件——除了”被開除黨籍“,“成為了失信懲戒物件”之外,仍是可以報考公務員崗位,並不受父母親屬是否受到刑事處罰的影響;但是對於一些特殊的公務員崗位:比如人民警察,那麼政審環節就要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規定——如直系親屬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人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考生本人不能考警察。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從事哪些職業?

主要有兩大類崗位:

一種是公務員、政法機關以及相關法律行業從業者;一種是企業高管、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從業者;

前者包括的職業有:公務員、法官、檢察官、陪審員、律師、司法鑑定從業者、公證員、警察、外交人員、村委會成員等。

後者包括的職業有: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商業銀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證券從業者、保險業特定從業者;企業破產管理人;生產經營類企業、食品類企業負責人等。

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受過任何刑事處罰都不能擔任企業高管、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從業者,而是受到的刑事處罰(罪名)與這些行業有密切關聯的。

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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