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晉中法院
生活中
面對需要擔保貸款的要求,
有人情世故抹不開面子的,
有親朋好友需要幫助的,
有自己大意沒想明白後果的,
當被起訴至法院,
當被法院強制執行後,
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
於是有了質疑和不解。
2017年閆某某、閆曉某、翟志某、翟小某與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簽訂了借貸合同,約定四人向該貸款公司借款6萬元,互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合同簽訂後,按照約定該貸款公司將6萬元匯入閆某某賬戶,四人每人15000元。後翟志某、翟小某按期償還了合同的本金及利息,閆某某與閆曉某未按照合同規定償還,共拖欠17126元。遂該貸款公司將四人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認定,四被告之間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四人在十日內共同償還該小額貸款公司17126元。
後因四人未履行還款義務,後該貸款公司申請執行。
接到執行通知書,翟志某和翟小某慌了神,得知自己銀行卡被凍結更是著急上火,趕緊來法院找到執行法官說明情況。
“這錢還不是我借的,我連一毛錢的影子都沒看到,只因閆某某、閆曉某和我弟弟關係不錯,我弟弟說我有工資卡才能貸出款來,借給他們一用,我才同意的。”
“這兩個人我們都不熟悉,只在貸款和法院開庭時見過兩面,這就要執行我的錢,凍結了我工資卡我生活費都沒有了......”
說到這裡,翟志某紅了眼眶,哽咽的說:“我當時只是簽了個名字,怎麼就這樣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所以做擔保不是隻籤個名字那麼簡單,它需要揹負法律責任,在簽字之前,一定要想一想自己能不能負擔的起。
經過執行員多次傳喚、調解,最後閆某某、閆曉某與翟志某、翟小某達成協議,閆某某、閆曉某履行7126元,翟志某、翟小某履行10000元,本案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