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丹居民掛出彩虹旗。圖片:彩虹不丹
根據2004的不丹刑法典,213條和214條規定同性戀等“反自然的性行為”將被判輕罪,最高可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雖然在實際中這些懲罰還從未實施過,但2019年財政部長楠蓋·謝林(Namgay Tshering)提出,這些過時的法條已經是“不丹的汙點”,應當被廢除,下議院率先投票贊成提案。
不丹的LGBT維權運動還很年輕,“彩虹不丹”的負責人塔西·哲林(Tashi Tsering)告訴VICE新聞,不丹同性戀者直到2010年才有意識開始行動起來。但哲林認為不丹人與其說是歧視,不如說是“缺乏對這一群體的瞭解”,如果學校裡一個男生表現出“非典型男性化”的行為,他可能會受到一些指指點點。
除了存在已久的歧視性法律之外,總體而言不丹社會對LGBT的態度比較溫和,不丹從來沒有過驕傲遊行,許多同性戀活動家表示他們永遠不會舉辦遊行:“因為支援我們的不只是我們的同伴,所有人,包括立法者,他們支援了我們很多年。”
哲林補充說:“昨天(10日)的決定是可以預料的,它將不僅為酷兒社群內部,而且為任何有心與我們交流的人提供更多機會。”
南亞和東南亞是歧視LGBT的重災區,新加坡仍然拒絕擺脫19世紀英國殖民時期的法律影響,規定同性戀是違法行為,而像緬甸這樣的國家,同性戀被認為是“反自然的”,印度直到2018年才將同性戀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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