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呼和浩特市中院訊息,12月15日,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副巡視員宋建基受賄一案在該院公開開庭審理。
該案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控:1995年至2017年,被告人宋建基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分行綜合計劃處處長、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合作金融機構監管處處長、內蒙古銀監局正處級幹部、黨委委員、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副巡視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行政許可、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貸款展期、利息減免和入股村鎮銀行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先後收受下屬、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人、請託人財物,摺合共計人民幣229204969.22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政事兒”注意到,此前,原內蒙古銀監局多名官員被查。包括原黨委書記、局長薛紀寧,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局長劉金明,原黨委委員、副局長賈奇珍。
今年6月,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原中國銀監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薛紀寧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據官方簡歷,薛紀寧生於1955年2月,1983年畢業於中央財政金融學院,1985年進入中國人民銀行工作,歷任稽核局非銀行金融機構處處長、稽核監督局銀行一處處長、監管一司監管二處處長等職。1999年,薛紀寧調任中央金融紀工委案件檢查二室主任,任職4年。2003年,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撤銷,薛紀寧調入新成立的中國銀監會任監察局副局長。
2007年,薛紀寧調任中國銀監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任職長達7年。2014年,薛紀寧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巡視辦巡視員,至2015年3月退休。
劉金明和賈奇珍分別於2019年11月和12月被查。
劉金明生於1960年10月,長期在內蒙古自治區工作,歷任烏蘭察布銀監分局局長、赤峰銀監分局局長、包頭銀監分局局長等職。2011年,劉金明調任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後任黨委委員、副局長。2018年,劉金明歷任內蒙古銀保監局籌備組成員,黨委委員。2019年11月,劉金明被查。今年4月,劉金明被“雙開”。經查,劉金明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券),長期接受銀行機構高管安排的旅遊和宴請;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插手干預被監管機構人事工作;違反廉潔紀律,長期大肆收受他人財物,違規入股銀行機構謀利。利用職務便利為被監管機構和有關人員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通報指出,劉金明身為金融監管部門的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嚴重背離金融監管初衷,棄守監管職責,與被監管機構“親”“清”不分,甘於被“圍獵”,樂於當“內鬼”,對有關被監管機構野蠻擴張大肆放水,助推金融風險;破壞監管隊伍風氣、監管機構政治生態,造成隊伍管理、業務監管“雙失守”。
賈奇珍生於1963年1月,1985年畢業於內蒙古財經學院,先後在農業銀行包頭郊區支行、內蒙古分行,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區分行、天津分行呼和浩特金融監管辦工作,2003年起先後任內蒙古銀監局政策法規處、合作處、非現場監管二處處長。2009年,賈奇珍出任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委員、副局長,2018年任內蒙古銀保監局黨委委員,至2019年12月被查。
今年6月,賈奇珍被“雙開”。經查,賈奇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與他人串供,轉移、隱匿、銷燬有關證據,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廉潔紀律,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搞權色交易;違反組織紀律,長期插手轄區金融機構人事工作;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金融機構資金借貸事項;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利用監管職權及職務便利,在金融機構市場準入、監管評級、工程承攬、職位提拔、工作安排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通報指出,賈奇珍身為金融監管部門的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和黨性原則,權力觀扭曲,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罔顧黨紀國法,背離監管初衷,甘於被“圍獵”,長期默許、縱容有關被監管機構野蠻擴張、違法違規經營,監管嚴重失守;生活腐化墮落,玩物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