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天津高法
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也是子女的法定義務
但是在重組家庭中
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後
繼子女是否還應當履行贍養義務呢?
案情詳情
1999年,丁某(男)與黃某(女)登記結婚,二人均系再婚。再婚時,丁某攜一女丁一,黃某攜一子丁二、一女丁三,三子女均未成年,由丁某與黃某共同撫養。2015年,丁某與黃某離婚,三子女此時均已成年。2019年,丁某以年過花甲、勞動能力下降、生活困難、需子女贍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三子女給付贍養費,並在其生活不能自理或住院時由三子女輪流照顧。
丁某與黃某結婚後,與丁一、丁二、丁三組成新的家庭,共同生活了16年,將三子女撫養成人,應當認定丁某與繼子女丁二、丁三形成了長期的、穩定的撫養關係,適用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即使父母婚姻關係解除,但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已經形成的撫養關係不能消失,繼子女對曾經撫養教育過他們的年老繼父母,應當在生活上照顧、經濟上扶助,確保老有所養、老有所依。
故,丁二、丁三對丁某依法負有贍養義務,丁某主張三子女給付贍養費及在生活不能自理或住院時由三子女輪流照顧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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