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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雅圖白左女議員表示:如果犯罪嫌疑人可以證明自己,現在搶劫的錢都是用來支付生活必須的開支,那麼就不應該算犯罪。因為,如果是為了貧困的生活所迫,沒有錢買東西吃,交房租,拿起槍搶劫,就應該被原諒。

提出這項議案的是,西雅圖市議會議員麗莎·赫爾博爾德和金縣公共防衛局局長安妮塔·坎德爾瓦爾提出的。同時,她們認為為了補償受害者,還可以建立1個公共補償基金,專門賠付給那些受害者。

照此議案,如果犯罪嫌疑人可以證明自己,現在搶劫的錢都是用來支付生活必須的開支,那麼就不應該算犯罪。那意思就是完全合法。那麼此種情況下被搶的人持槍反抗算不算違法呢?也就是說如果真有人來搶劫的話,就算被搶劫者也得先拿槍對著搶劫者,問清楚是否搶劫的錢都是用來支付生活必須的開支,如果是,就歡迎搶劫;否則就針鋒相對,你一槍我一槍,看誰堅持到最後!

問題來了,如何去判斷搶劫者是否撒謊呢?最好的方法是,張三生活無著落了,決定去搶李四,就先給李四打個招呼,說好明日幾時幾分幾秒我要去搶你家東西,不得發生誤會。這樣的話,搶也搶得安心,被搶者歸補償也歸得心安理得。這應該就是這個議案的最核心內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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