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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之間爭房產繼承權,除了房子本身財富價值高外,一個重要的原因也在於相關的規則不太明確,或者說有可以商討的地方。一些老辦法也不能妥善地解決新出現的問題。不過,隨著國家《民法典》新規問世,此前出現的問題在其中都能找到答案。該新規從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同時原繼承法廢止。2021年起,繼承父母的房子,全都“這樣”處理!子女沒必要爭,爭也沒用。

在原繼承法中,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讓一些人望而卻步。公證遺囑本身是一件好事,但由於公證程式比較繁瑣,有時候需要為此來來回回跑好幾次,一些老人身體本身就不太好,行動不便,即便費了好大勁去做了公證,後來如果再想改變想法還得去公證,直到最後,有可能嫌麻煩就放棄了。

其次,給子女改過自新機會,引入了“寬恕制度”。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同樣也體現在繼承新規中。比如,老張有3個孩子,大兒子早早離開家鄉,多年都無盡到孝順父母的責任,連一個電話都沒,父親大病危都沒回來看望一眼,二兒子一直在伺候年老體邁的老人,照顧有加,三女兒雖然嫁出去了,但二話沒說,與二弟一起照顧老人。

在第一次立遺囑時,老人把房子給了老二2/3和三女兒1/3,不過,成家立業後的大兒子似乎突然開竅,直接把老人接過去治療好老人患了多年的頑疾,並一直悉心照料。在人生彌留之際,老人再次更改了遺囑,給大兒子恢復了繼承權,3子女各得1/3,老張的做法在新規中是得到支援的。

第三,繼承人範圍擴大,甥、侄也可繼承。

此前曾不止一次地出現房產無人繼承的情況,最後只能按老規定收歸國家。隨著獨生子女家庭越來越多,出現這種情況的機率也相應增加。原因很簡單,雖然在第一繼承人裡,列舉了一長串符合繼承條件的人,但一旦繼承人出現變故,相應的繼承關係也消失。

所以,在新規中將侄子、侄女、外甥、外甥4種人員納入繼承人範圍,享有法定繼承權。當出現第一順位繼承人和第二順位繼承人都沒有的情況,那麼,新納入的4種繼承人則可依法繼承。

第四,符合繼承條件的繼承人,可依法平均分配財產。

據相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成年人訂立遺囑的比例僅1%,也就是說,受各種因素影響,絕大部分人是不會主動立遺囑的。這樣一來,當老人走後,留下的財產就沒有分配的“書面”依據。

在目前的規則中,只規定了哪些人可以享有繼承權,但每個人分配多少份額沒有確定。因而,在新規中對此進行了明確,合法繼承人等分所有財產,以確保公平公正,以及最大限度地緩和繼承人之間的關係。

第五,創造性地設定“遺囑信託”,財產可讓第三方代管。

在現實婚姻關係中,由於各種原因,兩個人未必能一直走下去,如何將財產順利的傳承下去是不少人關心的,一旦夫妻另一方再婚的話,這其中就會有變數。還有像存在智力障礙的子女,或者未成年子女,他們往往不能正常管理好父母留下的財產。

在新規中創設了“遺囑信託”這一新方式,可較好地解決這一問題。可與第三方簽訂財產管理協議書,代為管理。這個第三方可是你信任的人,也可是專業的管理機構,連本帶息,按照約定時間(可一次性,也可分段)將委託的財富交給子女。說白了,這種方式特別適合那些父母因各種原因不想把財產立即交給子女的情形。

第六,設立居住權房產的繼承問題。

在新規中明確,從明年1月1日起,房屋可設立居住權,無償設立,自登記之日起,不得轉讓、繼承。這在現實中運用將十分廣泛,比如老人可以給照顧他的保姆、親戚設立居住權,這就形成了讓房屋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分離。

如果居住權設立的是“終身”的,那麼,只有等居住權人去世以後,房屋的居住權才能消亡,即便子女繼承了父母的房產,也不能把居住權人趕走,也不能用於出租,甚至轉賣,只有待設立居住時間屆滿才能處置房屋。

總結一下:2021年起,“繼承”父母的房子,全部“這樣”處理,子女爭也沒用。

不難看出,在財產繼承方面,其繼承形式更貼近實際,方式方法多種多樣,父母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將財產傳承給下一代。同時,新規也更注重公平公正,儘量讓繼承人之間不因繼承問題而產生矛盾糾紛,這在一定程度上可減少子女因繼承問題而打官司,有利於家庭親情的維繫和傳遞。

還可以看出,房子、財產固然重要,但家庭的情感更為珍貴,新規透過約束和規範財產繼承的方方面面,何嘗又不是一次莊重的提示呢?與其身後爭財,不如在世盡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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