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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中國有著外匯管制政策和制度,每人每年只能結匯/購匯5萬美金。

對於不少已經辦理或者正在辦理或者準備辦理移民海外的人來說,想要在新家紮根的人來說,如何將中國的資金轉移到海外都是難事。畢竟買房、買車、孩子教育還有各種保險,都是需要錢的!

這裡不得不提到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就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其英文簡寫很有意思“SAFE”,就是安全的意思,而外匯的儲備和管理確實關乎國家經濟金融安全,這個詞的意思和機構的功能神一般的契合。

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基本職能:

(一)研究提出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和防範國際收支風險、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逐步推進人民幣資本專案可兌換、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的政策措施,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製訂人民幣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二)參與起草外匯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釋出與履行職責有關的規範性檔案。

(三)負責國際收支、對外債權債務的統計和監測,按規定釋出相關資訊,承擔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的有關工作。

(四)負責全國外匯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結售匯業務監督管理的責任;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

(五)負責依法監督檢查經常專案外匯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依法實施資本專案外匯管理,並根據人民幣資本專案可兌換程序不斷完善管理工作;規範境內外外匯賬戶管理。

(六)負責依法實施外匯監督檢查,對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七)承擔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和其他外匯資產經營管理的責任。

(八)擬訂外匯管理資訊化發展規劃和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依法與相關管理部門實施監管資訊共享。

(九)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承辦國務院及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宜。

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機構設定:

為副部級國家局,內設綜合司(政策法規司)、國際收支司、經常專案管理司、資本專案管理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科技司等8個職能司(室)和機關黨委,設定中央外匯業務中心、外匯業務資料監測中心、機關服務中心、外匯研究中心等4個事業單位。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副省級城市設立分局(外匯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設立中心支局,在部分縣(市)設立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與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

不少人為了轉移資產到海外甚至鋌而走險通過地下錢莊等非法途徑!可能結果就得不償失了。

但其實就早在2004年12月1日起,中國的外匯政策就已經做了調整,開始向海外華人提供合法轉移資產的機會!

那麼有人鋌而走險,則說明可能出現了兩個極端:

1,政府規則太嚴苛;2,轉移者自身有汙點;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最新外匯管理局《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來自中國的合法移民現在完全可以走相關合法流程,匯出超過5萬美元的大筆資金至海外,將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中國境內擁有的合法財產變現,通過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和匯出境外!

而對於大筆資金轉移者的要求是:必須是已經拿到國外永久居留權的中國公民或者外籍人士,包括從中國內地移居外國,或者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居民。 中國每年移民海外的人數量非常巨大,因此資金轉移的需求是巨大的,國家管的嚴格為防止腐敗和資金外流,因此才會有非正常的途徑存在,這當然是因為需求決定市場,沒人天生願意劍走偏鋒鋌而走險。

我們來看具體的身份要求:

必須是已經拿到國外永久居留權的中國公民或者外籍人士(包括從中國內地移居外國,或者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居民);需將在中國境內持有的房產售出(可以將售房款一次性結成外匯轉至當事人境外銀行賬戶),其他有價證券和不動產也必須出售後才能申請資產轉移;對外轉移的財產應是合法財產,且不得與他人有權益爭議;辦理成功的申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提取外幣現鈔。必須直接將外匯匯往移民或繼承人(電視劇)居住國或地區申請人本人賬戶;所有合法移民到其他國家地區的中國公民,有且只有一次機會向外管局申請移民財產轉移機會;

對轉移資產的要求是:需將在中國境內持有的房產售出,其他有價證券和不動產也必須出售後才能申請資產轉移;對外轉移的財產應是合法財產,且不得與他人有權益爭議。

如果想要申請,必須準備以下的材料:

身份證明檔案(身份證、戶口本、永久居留證等);中國駐外使館出具(或認證)申請人在國外已取得永居身份的證明;境外生活的證明材料,如駕照、銀行賬單等3種以上證明檔案;銀行存款的完稅證明;原房產證(售房前)影印件,賣房時的稅票及稅務局完稅證明原件,過戶後新不動產權證影印件;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網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房子全款的價格指的就是合同價格和完稅價格,結算外匯時只能按照可證明的價款計算;委託他人辦理資產轉移的,應提供委託代理協議(提供原件、無需公證),代理人身份證明覆印件; 指定匯出接收銀行。這一點需要提前與境內匯出行溝通能否辦理移民財產轉移匯款業務,境外接收行能否接收境外匯入,賬戶是否支援接收該匯入幣種。匯出、匯入賬戶戶名均屬申請人同一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申請材料齊全後,大約20個工作日,且絕不能漏接電話,因從批文下達之日起計算15個自然日必須完成購匯轉款業務,逾期不侯。

所有合法移民到其他國家地區的中國公民只有一次機會向外管局申請移民財產轉移,不得申請第二次。

而且款項匯出匯入的賬戶戶名必須是申請人同一人,而且辦理成功的申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提取外幣現鈔,只能通過匯款匯到境外。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便利和規範個人財產對外轉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包括移民財產轉移(以下簡稱移民轉移)和繼承財產轉移(以下簡稱繼承轉移)。移民轉移是指從中國內地移居外國,或者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自然人(以下簡稱移民),將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內擁有的合法財產變現,通過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和匯出境外的行為。繼承轉移是指外國公民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繼承人)將依法繼承的境內遺產變現,通過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和匯出境外的行為。

第三條 申請人申請對外轉移的財產應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且不得與他人有權益的爭議。

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外匯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申請人辦理移民轉移需向移民原戶籍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申請人辦理繼承轉移需向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申請人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心支局可以代為接受申請材料。

第六條 移民轉移必須一次性申請擬轉移出境的全部財產金額,分步匯出。首次可匯出金額不得超過全部申請轉移財產的一半;自首次匯出滿一年後,可匯出不超過剩餘財產的一半;自首次匯出滿兩年後,可匯出全部剩餘財產。全部申請轉移財產在等值人民幣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經批准後可一次性匯出。從同一被繼承人繼承的全部財產變現後擬轉移出境的,必須一次性申請,可一次或分次匯出。繼承人從不同被繼承人處繼承的財產應分別申請,分別匯出。

第七條 申請財產對外轉移,可由本人辦理,也可委託他人辦理。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辦理移民轉移,需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以下材料:(一)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移民轉移的原因;財產收入來源和財產變現的詳細說明等。(二)由申請人本人簽名的《移民財產對外轉移申請人情況表》。(三)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的《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外匯業務申請表》。(四)申請人身份證明檔案。移居外國的,應當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中國戶籍登出證明和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或認證的申請人在國外定居證明。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應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內地戶籍登出證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身份證以及回鄉證或者特區護照。(五)申請人財產權利證明檔案。如房屋產權證影印件、房地產買賣契約或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以及其他證明檔案。(六)申請轉移財產所在地或收入來源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證明或完稅憑證。(七)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申請人辦理第二次(包括第二次)以後資金匯出的,需提交所在地外匯局向申請人出具的批准覆函、申請人前一次辦理匯出時所在地外匯局核發的《資本專案外匯業務核准件》(以下簡稱“核准件”),向原批准地外匯局申請購匯、匯出核准。委託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供委託代理協議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協議、相關財產權利證明,未經公證的,應當進行公證。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辦理繼承轉移,需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以下材料:(一)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繼承轉移的原因;申請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關係;被繼承人財產來源和變現的詳細書面說明等。(二)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的《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外匯業務申請表》。(三)申請人身份證明檔案。申請人為外國公民的,應當提供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或認證的申請人在國外定居證明;申請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應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身份證以及回鄉證或護照。(四)申請人獲得繼承財產的證明檔案。(五)被繼承人財產權利證明檔案和被繼承人財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證明或完稅憑證。(六)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委託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供委託代理協議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協議、繼承人獲得繼承財產的證明檔案、被繼承人財產權利證明檔案,未經公證的,應當進行公證。

第十條 申請財產對外轉移總金額在等值人民幣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審批。經批准後,所在地外匯局向申請人出具批准覆函和核準件,申請人持核准件到當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超過上述金額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所在地外匯局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准檔案,向申請人出具批准覆函和核準件,申請人持核准件到當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

第十一條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售匯後,應直接將外匯匯往移民或繼承人居住國或地區申請人本人的賬戶,不得在境內提取外幣現鈔。

第十二條 司法、監察等部門依法限制對外轉移的財產的對外轉移申請,外匯局不予受理。涉及國內刑事、民事訴訟案件的財產對外轉移申請,在案件審結前,外匯局不予受理。涉及國內刑事、民事案件人員的近親屬申請對外轉移財產,應提供案件管轄機關出具的該財產與案件無關的證明。法律規定不得對外轉移的財產、不能證明合法來源財產等的對外轉移申請,外匯局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申請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以同一財產重複提出申請等手段非法套取外匯或者騙購外匯對外轉移財產的,外匯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外匯指定銀行未按照本辦法辦理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售匯、付匯業務的,外匯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從中國大陸赴臺灣地區定居的自然人的有關財產轉移,或臺灣地區居民繼承內地財產的對外轉移,比照適用本辦法。申請人身份證明檔案,係指公安機關出具的大陸戶籍登出證明、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其他出入境證件。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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