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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作驥之所以會服刑是因為他在家中強迫女工作元脫衣襲胸、手指侵犯,導致對方身心重創無法工作,最後被起訴導致。據被張作驥侵犯的女編劇指控,2013年5月13日傍晚,張作驥和電影工作夥伴到臺北巿文山區工作室聚餐喝酒,她比較晚獲邀到場,喝醉後別人都先走了,獨自被留在該工作室。此時,張作驥趁她還沒清醒,強脫衣物、咬破嘴脣和胸部,最後激烈掙扎才得以逃離魔爪。

張作驥在法院審理期間,先是說“不記得”、“背有傷不能做”企圖卸責,但後來因為女編劇體內採集的檢體中,確認有張作驥的DNA反應,他才改口主張是合意性交。然而,一、二、三審法官都不相信他的證詞,最後判決三年十個月徒刑定案,在民事訴訟方面另賠償200萬元(約45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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