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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體報道,廣州一男子給女友轉賬520000元,分手後雙方就財物來往產生糾紛,女子稱這是“愛的表白”,不需要歸還,男子直接將對方起訴到法庭,要求歸還借款,這到底是怎麼回事?情侶之間如果發生財務糾紛該怎麼解決?上述事件的判定結果又是怎樣的呢?

先來看看事件經過,2018年3月,廣州男子小樑和女友小付戀愛,交往期間,小樑多次給小付轉賬,總計202萬元,這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可當時兩個人並沒有簽訂相關的借款合同,其中有次是在5月21日,小樑給小付轉賬52萬元,一個月後,小付又向小樑轉賬50萬元,沒想到兩個人戀愛週期只堅持了三個月,分手後,小樑和小付因往來款項發生矛盾。

小樑覺得小付應該歸還自己給她轉的錢,但小付覺得這不是借款,沒必要還,於是小樑起訴小付,要求對方歸還。

小樑和小付把事情鬧到了法庭,小付庭辯時說這202萬元是戀愛期間的經濟來往,不屬於借貸,只能是贈與,她還解釋5月21日小樑給她轉的錢是愛的表達,不能算是借款,所以她不接受歸還財物的請求。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小樑給小付的轉賬是贈與和生意資金,還有一點是小樑轉賬給小付52萬元後,小付又歸還小樑50萬元,所以可以認定這起財物糾紛是借款性質。

都知道日期“521”代表的是“我愛你”,廣大群眾已經賦予了它的含義,但是小樑轉的52萬元跟“521”差距太大,所以法院判決小付歸還小樑這筆款項,沒想到談一場戀愛最後兩人還對簿公堂,這件事也是提醒正在戀愛的所有人,別有大的經濟往來,不然分手後會產生很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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