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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黃風華 中銀(南昌)律師事務所

近年來有關P2P爆雷的訊息不絕於耳,每次都引發巨大社會關注,因為爆雷的背後是很多家庭資產的血本無歸。為了維護金融穩定和安全,已有多個省份明確清退當地所有P2P平臺。基於此,筆者針對性地就P2P平臺的法律性質及其運營風險展開討論。

一、什麼是P2P?P2P平臺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P2P是person-to-person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全稱是網際網路借貸平臺,也稱網路借貸平臺,是將小額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民間小額借貸模式。

根據中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臺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範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範。該“指導意見”明確個體網路借貸機構屬於資訊中介,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資訊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這是官方首次以指導意見的方式,明確了P2P網路借貸的法律性質。

一年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四部門制定了《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進一步明確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資訊中介公司。

二、P2P在中國的發展程序及目前運營狀況?

根據第三方平臺網貸之家的統計,自2007年首家網貸平臺成立,網貸平臺2007年至2012年屬於平穩發展期,進入2012年後網貸平臺呈井噴式發展。2015年之後,由於監管力度不斷加大等種種原因平臺數量大幅減少。

據網貸之家實時統計,截止2020年7月16日共有運營平臺330家,停業及轉向平臺3345家,問題平臺2367家。

2019年監管訊號繼續密集釋放,重慶、山東、四川、湖北、雲南等多地釋出清退當地所有平臺的訊息,P2P網貸清退速度明顯加快。從2018年P2P出現大規模集體爆雷事件至今,P2P行業已然進入了冰河時代。今年又有愛錢進兌付困難、微貸網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訊息稱湖南衛視主持人杜海濤代言的理財產品“網利寶”爆雷,可以預見,隨著監管力度不斷加大,P2P的嚴冬即將或者已經來臨。

三、P2P平臺的運營風險

P2P平臺的主要運營風險是資質問題和業務風險。關於資質問題,按照“辦法”:P2P平臺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向註冊地的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備案登記後應當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否則不得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業務。這表明目前對P2P平臺的監管已經由事後審查轉變為事前許可。這是國家為了最大程度保障金融穩定、防範大的金融風險,採取的監管政策。然而對於這個基本要求,符合的卻並不多。2019年以來,多個省份公告明確清退當地所有的P2P平臺也是因為平臺未能通過金融監管部門的審批和備案驗收。這其中重要原因是法規的釋出時間較晚:大多數平臺是在2016“辦法”釋出生效前就成立上線的。作為新生事物,P2P平臺在出現的時候沒有具體的標準和要求、其進入門檻低、政府的監管也遠遠不夠,這也為其之後的“合規”埋下了很多現實困難。從眾多P2P涉嫌非法集資案件中,可以看到絕大多數平臺未經審批未進行備案,其資質不合法。

關於P2P平臺的業務風險,由於業務型別分類繁多,筆者主要談兩點:一個是P2P平臺自融,另一個是資金存管問題。平臺自融相當於平臺為自己借錢,這種情形下抵押擔保都是走過場,對自己還款能力審查更是無從談起、平臺的風控形同虛設。平臺一旦經營不善極容易造成逾期,而當逾期出現時,相伴而生的是擠兌潮和司法介入,此時的P2P平臺基本面臨崩盤。更為惡劣的是,平臺自融極易成為金融詐騙的幫凶。很大部分被查處的P2P平臺便是如此:平臺虛構專案,資金根本就沒有進到專案上,而是進入了實際控制人的口袋,錢一騙夠,直接捲款跑路。該種情形往往造成投資人血本無歸,引發巨大的金融動盪。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丁某和劉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一審判決(2016京01刑初140號):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控制、組織、利用安徽鈺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北京)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安信惠鑫金融資訊服務(北京)有限公司、英途財富(北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英途世紀(北京)商務諮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寶、芝麻金融網際網路平臺釋出虛假的融資租賃債權及個人債權專案,吸收115萬餘人資金共計人民幣762億餘元。二被告單位集資後大部分集資款未用於生產經營、揮霍部分集資款、將部分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造成集資款損失380億餘元。

為了避免平臺自融存在的巨大金融風險,“辦法”第十條明確了平臺不得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否則很可能將被追究相應行政乃至刑事責任。廣大投資者在投資前,也一定要擦亮眼睛,避免誤入自融性的P2P平臺。

關於資金存管問題。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第十四條:“委託人(指的是P2P平臺)開展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為資金存管機構”。該條規定的初衷是是為了避免P2P平臺業務的不規範,防範可能的金融風險,更好地維護金融安全。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P2P平臺和商業銀行簽訂了資金存管協議,並不意味著不存在資金安全隱患。“指引”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擔任網路借貸資金的存管人,不應被視為對網路借貸交易以及其他相關行為提供保證或其他形式的擔保。存管人不對網路借貸資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證或承諾,不承擔資金運用風險,出借人須自行承擔網路借貸投資責任和風險。”這條規定明確了網路借貸的責任的主體,即“存管人不擔責,出借人風險自擔”。事實上很多P2P平臺在宣傳時,為了消除投資者顧慮、獲得投資者更高的認可,往往提出其平臺資金由某某銀行存管,平臺自身無法觸碰資金。但可見的是,無論其宣傳是否屬實,網路借貸的責任主體依然是平臺自身,存管人不承擔擔保責任,一旦發生承兌危機投資者不能寄希望於銀行。

小結

單純的資訊中介機構如果不能找到適合自身盈利的商業模式,很難久存於世。為了盈利,P2P平臺必須對現有業務進行優化整合,挖掘客戶和資料的附加價值。與此同時,其在整合拓展業務的同時,可能涉及到諸多法律風險。在監管日趨嚴格的今天,筆者並不看好其發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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