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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以來,關於網際網路金融或P2P網貸平臺存在的問題越來越明顯,而最明顯的就是P2P網貸平臺被“立案”後的不對等局面導致了大量的網民以及中國公民對於借款人這個群體的合法權益進行了“褻瀆”,甚至,在很多關於P2P類文章下的評論者上了九年的義務教育學到的知識在“詆譭誹謗”這條路上發揮的“淋淋盡致”,可謂是無所不用其極啊。

其實,關於最近評論比較熱門的“借款人是否是老賴”問題的爭議已經達到了最高的輿論熱點,一些P2P網貸平臺花錢購買了一些評論者的“尊嚴”,讓他們不顧是非黑白在一些P2P類文章下做出一些與事實不符的評論,甚至一些評論者連最基礎的文章內容都不去看,也不了解文章內容具體寫的是什麼,就肆意的評論,簡直就是不把中國的法律當回事。

說實話,借款人是否是老賴?這個問題截至到目前不是P2P網貸平臺或這些所謂的評論者定義的,因為P2P網貸平臺之所以說借款人是“老賴”是因為他們想獲取更多的不法收益,在他們認為的“老賴”中存在著大量的按照中國法律履行完義務的借款人,甚至還有很多借款人實際還款已經高於法定利率以上,但是這部分人因為是按照國家法律還款的,也就停止還款P2P網貸平臺實際經營活動中的一些“不法收益”,而這才是P2P網貸平臺為什麼說借款人是“老賴”的真正原因。

根據中國《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對後合同義務進行了規定:“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後合同義務是合同終止後產生的義務,也就是說,當借款人按照法定利率履行完相關的合同義務,等於說已經達到了終止合同義務的履行,也就是大家所說的解除了合同。

現在P2P網貸行業存在的法律“盲點”就是,這些P2P網貸平臺以及一些評論者總認為他們的合同大於法律的思想是不對的,而且我們可以很負責任的告訴你們,不管在任何情況下產生的合約關係必須建立在合法的範圍之內,也就是說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而一些人認為自己簽訂了合同,為什麼就不能按照合同的條款進行執行,再說了電子合同也屬於合同的一種啊!

其實,我們也一直在研究這個問題的“癥結”所在,也就是在近日,我們徵集了6位借款人的原始電子合同和目前他們下載的電子合同進行了詳細的對比,結果我們在對比中發現一些P2P網貸平臺的電子合同原始備份合同和現在的電子合同存在著不一致。

而這種行為違反了《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對於預期違約,守約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權,可單方解除合同,並可請求對方賠償損失。此規定比較適合明示毀約。但對於默示毀約而言,因恐難以掌握對方違約的確切證據,故守約方不宜而採取解除合同措施。

可參照合同法第68條規定,終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準備,以避免擴大自己的經濟損失。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在預期間內提供適當的履行擔保。若對方當事人在處理期間內不能提供適當擔保,應視為對方明示毀約,此時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此種自助措施與行使不安履行抗辯相似。

也就是說,當借款人發現現在的電子合同與原始備份的電子合同存在不一致的時候,那就有權質疑這份電子合同是否還具備法律效益,而如果單方面修改電子合同造成借款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到了侵害,那麼就說明借款人可以追究對方違約責任。

依《合同法》第10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對方可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此種措施,對於明示毀約易於操作。但對於默示毀約,守約方須掌握對方預期違約的確切的證據後方可訴諸法律,否則,將因證據不力反而於己不利。特別注意的是:當一方逾期違約,對方可堅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對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靜觀對方的態度是否有所變化,然後決定是否採取相應措施。對於明示毀約,守約方應明確要求對方撤回毀約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對方履行,以免擴大損失。對於默示毀約,守約方一時無確切證據證實對方毀約,可等待對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對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實際違約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違約責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

值得大家關注的是,P2P網貸平臺在貸後風控催收存在的合同違約責任非常明顯,而其存在的利率很明顯高於國家規定的利率範圍之上,而且在貸後風控還存在一系列涉及非法討債、騷擾與債務無關人員、群發騷擾簡訊,侵害隱私權、傳播淫穢物品等一系列的刑事問題,所以我們覺得現在最主要的是調查清楚到底誰的違約責任更大。

媒體人徐亮公開表示:不管借款人是否存在逾期,或者借款人是否是“老賴”,這都不能成為P2P網貸平臺以及評論者非法工具和惡意誹謗的工具,因為借款人逾期或者是真正的“老賴”這也不是P2P網貸平臺和一些評論者可以定義的,是必須要經過法律嚴格的審理調查的。

況且說了,如果借款人真的是“老賴”的話,完全可以依法起訴借款人要求借款人履行相關的義務,而不是通過涉黑手段以及非法討債手段進行侵害,除非是P2P網貸平臺因為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不敢起訴借款人,所以才使用這種“卑劣”的手段對於借款人進行迫害。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就是是死刑犯也有自己的尊嚴以及合法的權益來維護,更別說是借款人了,一些評論者總是把這些P2P網貸平臺存在的違法行為視為一種合理的經營行為,甚至認為只要借款人欠錢了,不管用什麼樣的手段進行催繳都是合法的,但是這樣的思想是嚴重的錯誤行為,其實我們作為媒體人也作為一個普法志願者很想說這些惡意評論以及P2P網貸平臺一句“九年義務教育學習到的知識,你們都學到“狗”腦子裡面了嗎?”

一個連三歲小孩都知道的權益問題,這些評論者作為一個成年人難道不懂嗎?,其實他們不是不懂,而是故意裝作“睜眼瞎”,一個心理學家曾經說過,只有現實生活中存在著什麼樣的狀態,在網際網路上就是什麼樣的狀態,因為網際網路上的他們就是他們現實中的“縮影”,就拿這些評論借款人是“老賴”的人來說吧,其實他們也只是評論,沒有任何的真憑實據,但是他們的評論狀態很明顯反應了他們現實中就是這樣的人,因為這是他們尋求一種的“減壓方式”,只有這樣,才會讓他們擺脫現實生活中的“困擾”,利用對於別人攻擊來尋求自己心裡的“安穩”,說白了這就是一種心理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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