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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商標被他人提出異議的時候,申請人不必慌張,根據異議的理由逐一分析一一攻破。對商標異議答辯的敘述要注意內容緊湊、邏輯關係明確、重點突出、簡明扼要,只要把觀點說清楚,就能起到相應的作用。

案件回顧

金六福公司以及宜賓五糧液集團對申請人申請註冊在第33類的38600543號“金財福”商標提出異議,申請人開始準備異議答辯事宜。

事實與理由

一、被異議商標經商標局審查已排版初審公告,充分證明不存在與被異議商標相沖突的在先商標權,被異議商標依法享有無可辯駁的合法權利。

二、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的引證商標整體區別明顯,共同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和誤認,不屬於近似商標。

被異議商標易使消費者聯想到“尊貴、財富、福氣”。而引證商標1-3中的“金”代表權力富貴;“六”為六六大順;“福”為福氣多多,因此表示為富貴福氣非常多。

同樣的引證商標4“金福”即“富貴福氣”。引證商標5、6“金祥福”顯而易見是“尊貴、貴重、吉祥的福氣”。引證商標7指的是“金子送來客戶”。以此分析,引證商標8、9“金永福”是“金子永遠有福氣”。引證商標10中的“春”使用在酒類產品上可見“財福春”即“金錢和福氣的酒”。引證商標11釋義為“金錢、福氣和長壽”。引證商標12“財福雙增”指“金錢和福氣都增加”。

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1-12在呼叫方面也有明顯差異。可見,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以及呼叫方式具有較大差異,不構成近似商標。多數商標在進行推廣的時候,讀音往往對消費者的認知產生很重要的影響,而消費者在口口相傳的過程中讀音的作用是最為主要的,在這種情況下讀音不同一般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

異議人在其申請文件中引述了大量在先的案例,但答辯人認為,商標審查採用的是個案原則,在先案例與本案情況完全不相同的。異議人引述的在先案例與本案無關,不應比照試用。

四、立足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被異議商標的註冊並不與任何商標發生衝突,不會給異議人、消費者和市場造成嚴重影響。被異議商標正常合法的註冊理應受到保護。

五、異議人的異議理由缺乏法律依據和事實基礎,是對答辯人合法商標權利的惡意異議。如果被異議商標不被核准註冊,將給答辯人帶來巨大損失,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不利於市場經濟的公平公正穩定發展。

裁定結果

由於分析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38600543號商標準予註冊。

案例啟示

“金財福”商標被異議案例,商標為文字商標,而引證商標也為文字商標,並且足足有12個之多,當中的難度可想而知。從含義、呼叫等多方面進行答辯,最終使被異議商標成功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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