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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點擊頭像可來電諮詢)

原告訴稱

孫某聰、孫某鵬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繼承人孫某鑫名下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產,按照遺囑歸孫某鵬和孫某聰共同繼承所有;2、判令四被上訴人自判決書生效起30天內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孫某文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我方繼承房屋百分之五十的份額。

事實與理由:原審法院未對遺囑內容中涉及的孫某文的房產問題作出解釋,應重新分配房產份額給我方。自書遺囑的真實性存疑。孫某聰之女稱我方欠尾款導致無法取得房產證件與事實不符。我方對老人照顧較多,應當重新分配我方所佔房屋的份額。

被告辯稱

孫某鵬、孫某聰辯稱:同意原審判決,不同意孫某文的上訴請求和事實理由。

孫某濤、孫某英、孫某奇:不同意原審判決,不同意孫某文的上訴請求和事實理由。

法院查明

孫某鑫與杜某慧系夫妻關係,婚後生育孫某濤、孫某英、孫某奇、孫某聰、孫某鵬、孫某文六個子女。孫某鑫於2017年3月17日去世,杜某慧於1996年1月30日去世。孫某鑫於1999年4月16日與單位簽署了房屋買賣契約,購買了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

另查一,2010年元月,孫某鑫立有字據,內容為:“孫某鑫的住房兩居己買、款已交清、存有農展館購房雙方協議證據,只是房產證未取,事後由孫某聰去辦之,這兩居室由孫某鑫送給孫某聰、孫某鵬二人所有。2010元月立孫某鑫。”

另查二,本案審理中,因雙方均不能提供涉案房屋房本原件。法院依職權向北京市朝陽區不動產事務登記中心調取了涉案房屋的登記信息,檔案資料顯示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產權人為孫某鑫,2000年12月12日發證,系成本價購房;孫某鑫購買該房屋時,使用了孫某鑫及杜某慧的工齡,根據《單位出售公有住房房價計算表》記載的內容,孫某鑫購買上述房屋時折算了男方39年工齡,女方18年工齡,實際房價為37022.09元。

法院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繼承開始後,按照遺囑繼承辦理。

訴爭的一號房屋權利性質,雖無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書,但經調取北京市朝陽區不動產事物登記中心涉案房屋檔案資料,已由孫某鑫取得所有權,屬於可以繼承分配的遺產。

關於孫某鑫生前書寫文字材料的法律效力,根據書寫內容,系將自己所有房屋指定由孫某聰、孫某鵬所有,與遺囑的法定構成條件相吻合,應當認定系孫某鑫的遺囑。故對孫某鑫所有部分的房屋繼承,應當按照孫某鑫的意思表示,由孫某聰、孫某鵬繼承,享有均等的不動產權利。

一號房屋購買時,系使用孫某鑫與杜某慧夫妻二人的工齡,房屋登記在孫某鑫名下,孫某鑫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但杜某慧的工齡優惠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其所對應的財產價值部分屬於杜某慧的遺產範圍,因杜某慧沒有留下遺囑,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由所有繼承人繼承。關於杜某慧工齡所對應的財產價值部分的計算,法院根據《單位出售公有住房房價計算表》記載的計算方法,確定房屋購買時使用杜某慧18年工齡優惠所佔房屋價值比重,結合購買公房時房屋市值的評估價格,折算出杜某慧的工齡對應的財產價值。

如繼承人中有單獨取得房屋所有權需要時,各繼承人可針對房屋市值和各自所佔份額以折價或者銷售方式,另行處理。

二審審理中,孫某文提交購物截屏照片,證明其對老人進行了照顧。對此,孫某聰與孫某鵬稱對老人照顧是應該的,且孫某聰與孫某鵬亦對老人有照顧。孫某奇、孫某濤、孫某英稱不清楚孫某文提交的購物情況,我方也經常去照顧老人。

庭審中,孫某文稱其所居住的房屋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二號,登記在孫某文名下,是用了孫某鑫名義買的,和孫某鑫住對門,盡到較多照顧義務。本院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裁判結果

一、登記在被繼承人孫某鑫名下,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由孫某聰繼承百分之四十四份額、孫某鵬繼承百分之四十四份額。二、上述房屋中餘下的百分之十二份額,由孫某濤、孫某英、孫某奇、孫某文各繼承百分之三的份額。三、駁回孫某聰、孫某鵬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本案中,孫某文上訴主張孫某鑫的遺囑真實性存疑,但並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且在之前質證時認可該遺囑真實性,法院根據孫某鑫的遺囑內容確認涉案房屋中孫某鑫所有部分由孫某聰、孫某鵬繼承,並根據涉案房屋購買時所使用的配偶工齡情況酌予確定各繼承人所應繼承的份額,考慮了各繼承人的實際情況,處理較為公平合理。

關於孫某文稱其對老人照顧較多應予多分份額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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