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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女青年王某是一名都市女性,工作非常安穩,通過相親介紹認識了一個男生,比自己大三歲,很紳士,經濟條件也不錯,兩個家庭很般配。於是,他們就同居在一起了,生活過的非常甜蜜浪漫,對外也經常和朋友們一起吃飯聚餐。男青年生病住院時,她也以妻子的身份在醫院照顧。兩個人的生活起居基本都形同夫妻,例如為男朋友購買衣服,為男朋友做飯,兩個人一起去超市等等,日子過的宛如夫妻。

女青年還把自己的一輛BMW轎車,無償交給了男朋友作為家庭和工作使用。後來因為這輛車的事情,才發現男朋友的祕密。有一天,男朋友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了,女青年就以妻子的名義去看守所想看望、顧送東西,然而,很可惜,女青年被看守所的工作人員告知,她男朋友是有妻子的,尚未離婚。女青年才恍然大悟,氣憤不已。

等男青年取保候審出來,女青年直接一紙訴狀,將男青年送上法庭,理由是他隱瞞已婚的事實騙取女青年的感情,嚴重侵犯了女青年的合法權益,同時,也違反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構成重婚罪,依法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女青年要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重婚罪的刑事責任,將他這種糟糕的人送進監獄。

二、案例分析

本案女青年發現同居三年的男朋友是已婚人士,自己遭到欺騙,才與他同居生活,經常過夫妻生活。那麼,男青年的行為涉嫌重婚罪嗎?涉嫌強姦罪嗎?

1、女青年提供了男青年婚姻登記情況資料,證明男青年已經結婚,且婚姻處於法律保護狀態,但一直隱瞞已婚且未離婚的事實;女青年還提供了很多資料,證明他們倆一起生活、對外以夫妻名義相處的證據,例如在醫院手術資料上以妻子的名義簽字,猶如兩個人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兩個人在生活中以夫妻名義相稱。

另外,女青年還提供了租房合同、兩個人的通話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全部截圖等等,證明兩個人同居生活2年,一直都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而且還證明男青年一直拒絕、拖延辦理結婚證。

2、在律師的建議下,女青年找了很多證人來作證,證明他們與女青年、女青年的男朋友一起吃飯、聚會、外出旅遊等等事情,以充分說明,兩人在生活中以夫妻自居,且經常成雙成對,實際上已經是夫妻關係,這已經是公開的祕密,親戚朋友們都已經知道了。

3、男青年認為,自己沒有重婚,自己和妻子關係非常差,夫妻關係已經名存實亡,因此又追求追求真愛,追求幸福,於是遇到了自訴人,兩個人很快就成為戀人關係。但是兩個人並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只是偶爾同居在一起,也還沒有舉辦相關的儀式,還沒有辦理婚姻登記,自己準備與妻子離婚,然後和女朋友登記結婚。總之,自己並沒有重婚。

另外,男青年提出,其實女青年也知道自己的婚姻狀況的,好久之前她就知道了,知道之後她不介意,兩個人才成為情人關係的。因此,如果構成重婚罪,那麼女青年也是構成犯罪的。

三、小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只有證明男青年和女青年長期、持續、穩定地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才能證明存在重婚事實。但是,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與自訴人系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因此,男青年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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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評論
  • 1 #

    三年間居然一點蛛絲馬跡都沒有發現?

  • 2 #

    三年不知道男友已婚,可能性不大!

  • 3 #

    三年還不離,等急了

  • 4 #

    不明白,一個女人與一個已婚男能生活在一起這麼久,競然不知道,難道已婚男妻子從來沒有找過這個男人,也沒接觸過嗎?這已婚男人還這麼自由啊!我怎沒這麼自由,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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