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外貿的人員有些信用證的還是需要了解清楚的,那麼什麼是信用證欺詐呢?都是由那些原因引起的呢?我們又該如何地去避免這些事情的發生呢?下面就來根據小漁夫整理的一些信息來了解一些吧,避免在日後從事外貿工作中遇到此類事情的時候,不懂得如何去操作。
(一)信用證固有性質和結算機制的缺陷
信用證的兩個最重要的屬性是單據的銷售和獨立於銷售合同的自給自足單據。 因此,銀行在付款時,只看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否符合信用證的規定,而與合同或貨物無關。 客觀地說銀行也不懂貨。 同時,銀行在審核單據時只檢查單據的表面真實性和一致性。 至於取得單證的過程是否合法,單證所代表的貨物是否合格,他們不負責審核。 即使單據是非法獲得的,其所代表的貨物不存在或存在質量問題,如果沒有法院付款令,開證行仍會向受益人支付一致交單的費用。 反之,即使單據是合法取得並與其所代表的貨物嚴格一致,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規定不符,銀行也將拒絕支付費 符合要求的文件。 雖然銀行作為中立的付款擔保人,付款時只看單據,是使用信用證結算的依據,但這種機制的缺點也為使用信用證的欺詐性買賣雙方創造了機會。 /C。
(2)單據與貨物不存在對應關係或單據與付款不存在對流
根據信用證的固有性質和結算機制,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銀行支付符合條件的單據,單據和付款是對流的,但如果單據與貨物不符 代表,即受益人提交了合格的單證,但沒有實際發貨或發貨存在質量問題,對買家構成欺詐,損害買家利益。
第二,如果銀行拒絕支付不相符的提示,單據和付款不能交換。 但是,如果單據實際與其所代表的貨物相對應,受益人只是由於開證申請人對信用證單據的不合理規定造成的。 不遵守提示將導致對賣方的欺詐和賣方利益的損害。
此外,開證申請人可以控制開證行付款所需單證的種類和具體要求,但不能控制付款和貨物。 受益人很可能提交了看似真實但非法的獲取或與貨物不符。 開證行可以控制付款和單據,但其付款只取決於受益人出示的單據是否一致,與合同和貨物無關; 受益人可以控制貨物的質量和數量,但無法控制單據和付款,很可能導致開證行因無法滿足開證申請人對開證人對單據的不合理要求而拒絕付款 信用證,開證行將失去貸款的保證。 這種任何一方都無法完全控制單據、付款和貨物的情況,為買賣雙方利用信用證相互詐騙或合謀詐騙銀行提供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