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程控制的網點佈設要求
1、對於建築物較少的測區,宜將控制點連同觀測點按單一層次佈設;對於建築物較多且分散的大測區,宜按兩個層次佈網,即由控制點組成控制網、觀測點與所聯測的控制點組成擴展網。
2、控制網應佈設為閉合環、結點網或附和高程路線。擴展網亦應佈設為閉合或附和高程路線。
3、每一測區的水準基點不應少於3個;對於小測區,當確認點位穩定可靠時可少於3個,點連同工作基點不得少於3個。水準基點的標石,應埋設在基岩層或原狀土層中。在建築區內,點位與臨近建築物的距離應大於建築物基礎最大寬度的2倍,其標石埋深應大於地基土壓縮層的深度。
4、工作基點與聯測點佈設的位置應視構網需要確定。作為工作基點的水準點位置與鄰近建築物的距離不應小於建築物基礎深度的1.5~2.0倍。工作基點與聯繫點也可在穩定的永久性建築物牆體或基礎上設置。
5、各類水準點應避開交通幹道、地下管線、倉庫堆棧、水源地、河岸、鬆軟填土滑坡地段、機械振動區,以及其他能使標石,標誌易遭腐蝕和破壞的地點。
二、基準點每期檢測、定期複測要求
1、 基準點複測週期應視其所在位置的穩定情況確定,在建築施工過程中宜 1 月 ~2 月複測 1 次,施工結束後宜每季度或每半年複測 1 次。
2 、當某期檢測發現基準點有可能變動時,應立即進行復測。
3 、當某期變形測量中多數監測點觀測成果出現異常,或當測區受到地震、洪水、爆破等外界因素影響時,應立即進行復測。
4 、複測後,應對基準點的穩定性進行分析。
三、基準點測量及基準點與工作基點之間聯測的精度等級
1、對四等變形測量,應採用三等沉降或位移觀測精度;
2、對其他等級變形測量,不應低於所選沉降或位移觀測精度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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