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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書面勞動合同。 對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來說會存在到期問題。那麼到期以後會怎麼樣,又該怎麼辦?

對於不懂法的勞動者而言,可能就會認為合同到期了就不需要繼續履行了,對於公司不續簽,或者讓自己走人的行為覺得合情合理合法。然後就走人。( 當然也存在不懂法的單位勞動合同到期以後明確通知勞動者不續簽。)

勞動者一旦這麼想,這麼做。就要吃大虧,實際上這個問題《勞動合同法》有明確的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再與職工續簽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不同意的除外。

這裡強調兩點,1.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這裡的約定條件需要綜合考量,但主要還是體現在工資待遇,工作崗位和工作時間上。2.工作條件不變或者提高,如果勞動者拒絕續簽那就得不到經濟補償金。

對於不懂法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無需多言,需要自行承擔相應後果。

那懂法的用人單位又會怎麼做呢?

2.與勞動者簽訂空白勞動合同,並以需要蓋章等理由收走。後期公司可以自行填寫對公司有利的內容。

3.以“調崗”的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逼退勞動者,比如勞動者原是行政崗月收入5000,提供一個月入8000的銷售崗要求續簽,勞動者不同意去銷售崗就被公司解釋成提高了約定條件,是勞動者不願意續簽。

4.還有一類特殊人群,就是銷售崗,底薪+提成模式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上工資一欄為當地最低工資,勞動報酬主要靠提成收入。單位以工資待遇不變和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卻讓去銷售公司最難銷售的產品。

懂法的單位知道利用規則,知道如何製造對單位有利的證據和假象。公司願意和你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按照法律規定維持或提高了你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公司已經就續簽事情與你達成一致意見並且重新簽訂了勞動合同,是你不願意籤自離的。

那對於用人單位的這種操作,勞動者該如何應對呢?

1.勞動合同到期不主動找公司談到期問題,等待公司找你。 如果公司忘記續簽,那麼從第二個月開始每個月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2.公司明確表示不續簽,要求公司加蓋公章的書面通知,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只是口頭通知表示不續簽的。勞動者應該繼續出勤,繼續上班。一樣需要按照規定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3.公司明確表示續簽,但是實質上降低更了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應當書面提出異議(不要直接拒絕),郵寄給公司。並且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規定保持或提高條件續簽。

4.空白勞動合同一概不籤,續簽勞動合同需要加蓋騎縫章,勞動者也要騎縫籤。必須自己持有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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