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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取材於真實案例,筆者概述主要案件事實,人物均採化名,方便閱讀!

案例分享

李某一直在海鮮店工作,受工作時間的限制,經常是下午上班,凌晨才下班。

在夏天,下班時間甚至會拖到凌晨兩點多。某天大約1點30分,李某下班了。

但她一點也不覺得,在回家的路上,自己早就被當地的小混混陳某盯著了。

這時,夜深人靜,在李某走到一段偏僻路段時,陳某對她下手,李某反抗無效,陳某遂得逞。

隨後,陳某威脅李某:不要把事情說出去,否則對她不客氣,準備離開。

而且這時李某對正想離開的陳某嘲諷道:“這麼短,時間也這麼短,這麼點能耐還在外面幹這種事?”隨後,她又對陳某說了一遍。

陳某十分生氣,趁著四下無人,對著李某又進行了毆打。經事後鑑定,李某為輕傷二級。

案件焦點分析為如下:

該案的焦點有兩個:一個是李某譏諷陳某的行為是否足以證明她同意與陳某發生關係;

第二是陳某對李某的毆打行為是單獨定罪處罰,還是納入到QJ的一個情節中處罰。

陳某的行為系QJ罪(單獨定罪)

《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QJ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當中,陳某的行為構成QJ罪的基本情節,自然沒什麼大問題。這也迴應了案件的第一個焦點,那就是李某在事後嘲笑陳某的行為,也僅僅只是單純的嘲笑而已,並不是證明李某已經默認同陳某發生關係(倘若如此的話,那麼陳某的行為就會因為沒有違背婦女的意願,就不是QJ了)

另外,我們從《刑法》當中的被害人承諾角度而言,即使認為“李某嘲笑陳某”構成了對陳某QJ行為的同意和預設(即被害人承諾),那麼也不能據此認定陳某的行為就不是QJ。

因為在行為人犯罪過後,被害人作出的事後承諾無效,這並不能阻礙行為人構成犯罪。

被害人承諾,指的是受害者在行為人實施犯罪之前自願接受犯罪行為在未來可能產生的損害後果。這是《刑法》在實務當認定行為人不構成犯罪的一個理由之一。

陳某的行為還另外構成故意傷害罪(單獨定罪)

這主要針對的是陳某因為李某嘲笑自己,而對李某進行毆打的行為。

《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傷害只有造成他人輕傷以上的損害後果才構成犯罪,如果他人傷情在輕傷以下,則只是一般的民事賠償責任,上升不到刑事責任的範疇。

同時這也迴應了本案的第二個焦點,這裡陳某毆打李某的行為應當另案評價,不應納入罪的處罰情節當中。

因為陳某毆打李某的本意,是針對李某嘲笑自己而實施的報復行為,其目的並不是壓制李某反抗,再欲實施QJ,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應當另行評價陳某的毆打行為。

綜上所述,陳某的行為構成QJ罪和故意傷害罪,應當數罪併罰,追究其刑事責任。

結語:其實本案不涉及焦點的話,從一般人的視角來看其實就是兩個犯罪行為,在這其中涉及到了對於被害人承諾的認定。

在此基礎之上我們要認識到,被害人的在犯罪之後做出的同意犯罪的承諾是一律無效的,這根本不會影響到對於犯罪的認定問題。另外,當你遇到危險的時候,一定不要去激怒犯罪嫌疑人。那樣你受到更多的傷害可能性就更大!

#「閃光時刻」主題徵文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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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評論
  • 1 #

    老孃終於可以吃一餐了,可是沒得吃飽,氣死人了

  • 2 #

    男子後悔道:真不應該讓別人知道我的短處!

  • 3 #

    很早以前就聽過別人說過的一個段子,沒想到多年以後成了真實案例,原諒我不厚道的笑了

  • 4 #

    沒想到碰到了高手

  • 5 #

    求陳某的心理陰影,哈哈哈!

  • 6 #

    責任區分沒化清楚吧,強姦罪是定了,女的侮辱人格呢

  • 7 #

    李某是個有故事的人!

  • 8 #

    論短促突擊的危害性。

  • 9 #

    女的錯了,在沒發生之前說,估計這男的直接就廢了,太傷自尊了。是個男人都容忍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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