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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點擊頭像可來電諮詢)

原告訴稱

趙某文、趙某武、趙某英、趙某傑、趙某鵬、趙某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對被繼承人趙某剛名下位於西城區一號的房屋產權份額依法分割繼承;對被繼承人趙某剛名下位於海淀區二號房屋依法分割繼承;2、其他遺產依法繼承分割;3、訴訟費由二被告繼承。

事實和理由:被繼承人趙某剛與孫某玲是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6個子女,原告六人。孫某玲因病於1973年4月10日去世。趙某剛於1974年與被告樓某再婚,後生育趙某皓。2010年1月19日,趙某剛因病去世。西城區一號系爺爺留下的祖業產,房屋建築面積114.04平方米,趙某剛依法繼承該房屋的二十分之四份額,2002年8月6日取得產權證書。

海淀區二號房屋系趙某剛所在單位分配所得,6原告依法享有繼承權。6原告多次提出分割趙某剛遺產,被告稱有遺囑但始終未出示,故現起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趙某皓、樓某辯稱,依法判決。

法院查明

趙某剛與第一任妻子孫某玲育有趙某文、趙某武、趙某英、趙某傑、趙某鵬、趙某飛。孫某玲於1973年4月10日病故。趙某剛與樓某於1974年3月15日登記結婚,後育有趙某皓。趙某剛於2010年1月19日去世。

趙某剛名下登記有兩套房屋,其中之一: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房屋共有權證顯示趙某剛佔二十分之四份額。

之二:趙某剛名下登記有北京市海淀區二號房屋(以下簡稱二號房屋),軍產住房出售房價計算表顯示購房人趙某剛、配偶樓某,夫婦軍工齡和68,實際售價24287元。軍產住房出售協議書顯示,趙某剛在1998年12月26日向單位購買上述房屋。

2009年7月3日,趙某剛經北京市中信公證處訂立《遺囑》,顯示:立遺囑人趙某剛,對我的財產做如下處理:我在北京市海淀區二號有房產一套,是一九九八年十二月我購買的,上述房產在我的名下;上述房產是我與妻子樓某的夫妻共有房產。在我故去之後,我自願將上述房產中屬於我的份額留給我的兒子趙某皓個人繼承,不作為其夫妻共有財產。

原告方申請調取了上述公證遺囑的卷宗材料包括筆錄、視頻光盤。二被告對上述公證材料均認可。6原告對上述公證材料不認可,但未提出相應證據反駁。

6原告主張一號房屋是6個原告通過訴訟要回來的,並在2003年進行了翻建、加建,在2009年進行了重新裝修,在2019年進行了煤改電改造,主張趙某剛生前表示該房屋由6原告享有。為此,原告方提交了1991年訴訟的授權委託書(顯示授權趙某武、全權辦理排除屋內異物、收回房屋2、房屋收回後歸趙某武使用)。危險自住房通知書、西房使用管理協議(顯示……趙某剛因年事已高,對房屋使用管理已心有餘而力不足,房屋的打官司、修繕、使用、管理及一切費用均由趙某剛的六個子女趙某文、趙某武、趙某英、趙某傑、趙某鵬、趙某飛共同協商辦理,原則權利義務費用均攤,使用管理每人有份,房產權人趙某剛印章,執行人簽名趙某文、趙某武、趙某英、趙某傑、趙某鵬、趙某飛;2003年5月31日)、自行記錄的筆記、修繕費用記錄、收據等。二被告對6原告上述主張不予認可。

裁判結果

一、趙某剛名下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由樓某享有八十分至九份額,由趙某文、趙某武、趙某英、趙某傑、趙某鵬、趙某飛、趙某皓各繼承八十分之一份額;

二、趙某剛名下北京市海淀區二號房屋由樓某享有二分之一份額,由趙某皓繼承二分之一份額;

三、駁回趙某文、趙某武、趙某英、趙某傑、趙某鵬、趙某飛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趙某皓、樓某的其他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本案中,趙某剛就二號房屋遺留有遺囑,並經公證,雖原告方不認可,但未提交相應證據反駁,法院對其意見不予採納。依據二號房屋的購買時間、購買時計入了趙某剛與樓某的工齡,該房屋屬二人夫妻共同財產,依據公證遺囑,趙某皓繼承該房屋中趙某剛所佔二分之一份額,另二分之一為樓某所有。關於一號房屋,雖原告方主張一號房屋在趙某剛生前明確表示歸6原告所有,但趙某剛未就自己所佔的二十分之四份額遺留有遺囑,故該房產應法定繼承。一號房屋系趙某剛與樓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每人各佔十分之一份額,應由趙某剛的繼承人6原告、2被告共同繼承十分之一份額,即每人繼承八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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