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分有時候就是如此“操蛋”
我和黃店長(化名)可能都做夢也想不到,我倆再次相遇會是在上海某看守所
2017年,我幫忙前女友租房時與他結識
這次見面,起初我倆都多少有些尷尬,畢竟同是不那麼“光彩”的身份。
黃店長,男,30多歲,繫上海某房產中介門店店長,因涉嫌盜竊電瓶車被捕
這個理由讓我十分驚訝,他也不缺錢呀?一家中介門店的店長,月收入往少了說怎麼也得2萬以上,更何況黃店長還自己經營著民宿的生意。
怎麼會淪落到盜竊電瓶車呢?
是生意失敗落魄所致?亦或是他原本就有這個特殊的怪癖?
當我帶著滿臉疑惑問他時,黃店長苦笑著說:我只是幫朋友推了個電瓶車.......
案發前2天的晚上,黃店長和店裡的職員一起出去唱K。
當晚的氣氛很HIGI,大家都喝了不少酒,一直玩到深夜。
等散場的時候,員工A說他有兩輛電瓶車,多的一輛可以讓黃店長騎回家。
當時黃店長心想反正KTV離家也不遠,電瓶車騎回家的確方便,便欣然答應。
沒想到這一騎,就騎了個“一騎絕塵”,把自己騎進了看守所。
原來,當天員工A在散場後準備騎電瓶車回家時,發現自己的車被人誤用環形鎖和另一輛電瓶車鎖在了一起。
員工A當時也喝的醉醺醺的,一氣之下便找了一塊石頭把鎖砸了。
不僅砸了鎖,他還想辦法把那輛電瓶車啟動了,“借花獻佛”給了當時還在樓下醒酒的黃店長。
黃店長就這樣一臉懵逼的在此案中成為了員工A的幫凶
在被審訊時,黃店長反覆向負責辦案的承辦表明自己毫不知情,而且自己也有正當工作並且收入不菲,不會幹這樣的事。
但法律是講究證據的,在警方呼叫的監控錄影中,黃店長當晚的行為,從客觀角度上的確幫助了主犯對其非法佔有的財物進行了轉移,構成了盜竊罪。
而黃店長並沒有辦法提供任何有效證據,證明自己對員工A的犯罪行為毫不知情。
即使負責該案的承辦警察在情感上也願意相信黃店長,但依舊無法改變黃店長將作為從犯被起訴的現實。
這一場“冤枉官司”,最終以黃店長被判4個半月拘役告終。
其實,黃店長的遭遇,在我所遇到的部分監友中,只能算是吃了個小虧。
以下,我就為大家分享幾個案例。
案例1:
吳哥,39歲,入獄前同家人一起在上海經營食品批發生意
罪行:合同詐騙被判刑5年
吳哥因生意需要,在朋友的介紹下認識了某官員
吳哥在與官員接觸過程中前後花費數十萬,但最終事情並沒有辦成。
當時吳哥十分氣憤,認為他的這位朋友與官員私下勾結黑自己的錢
便扣留了雙方合作生意中的一批貨物,以此為要挾要求他的朋友幫自己把事搞定。
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後,他的朋友選擇報案。
雖然吳哥主觀上只是想洩憤,並沒有詐騙對方貨款的意願,但在客觀上已經構成了犯罪事實。
最終,吳哥在退還所有貨款後,仍被判處了有期徒刑5年。
案例2:
小棟,30歲,白領
罪行:套路貸,量刑3-5年
案件的被害者是小棟的朋友,幾年前他因投資失敗繼續用錢就找小棟幫忙
小棟剛好認識做民間借貸生意的朋友B,就介紹雙方認識並促成了借款
小棟覺得這樣既能幫朋友解燃眉之急,自己又可以拿到幾千塊的介紹費,何樂而不為呢
但讓小棟沒有料到的是,朋友B在這次借貸中利用小棟和朋友A的信任玩起了“套路”
通過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等手段在短短數月內,讓朋友A的欠款翻了數倍
案發後,因小棟是整起案件中的介紹人身份並有非法所得,被檢方認定為從犯予以起訴,或將面臨3-5年的刑期。
可能有朋友會問,小棟在這起案件當中只拿到了幾千元的收入,為什麼量刑會那麼高?
雖然小棟的非法所得雖然不高,但整個案件的總涉案金額高,而且小棟在案件中扮演了較為關鍵的角色。
最終的量刑標準是根據總涉案金額來定,檢方已經考慮到小棟的涉案情節較輕,才在起訴書中只定了3-5年的量刑標準。
當我離開看守所時,小棟還在等待法院的最終裁決。
案例3:
老戴,37歲,入獄前系一家網際網路公司的老闆
罪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12年
老戴在入獄前正是人生的高光時刻,他33歲時離職創業經3年的艱苦奮鬥,所創辦的公司規模達百人,年利潤數千萬元
但就在他最春風得意時,親手為自己引來了一場滔天大禍
那一晚,老戴在公司的慶功宴上喝的大醉,在散場後不顧同事的勸阻執意要自己開車回家。
在他把車開出停車庫時與保安起了爭執,幾句口角衝突後老戴失去了理智,駕車撞飛了保安揚長而去。
被撞的保安經搶救無效身亡,而老戴將在監獄渡過漫長的12年。
我之所以想把這些故事分享給大家,是希望大家能夠警醒,犯罪真的離我們的生活不遠。一次疏忽、一次放縱亦或是一點小小的貪念,都有可能毀了我們所珍愛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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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我想問下:毒販的快遞包裹,讓快遞員送,快遞員不知道包裹裡是毒品,請問快遞員構成運輸毒品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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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車的不是可以提供口供證明店長的確不知情嗎?這樣口供不能做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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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這次普法行為不錯身為過來人深知法律就在我們身邊!只是有時會感覺應該重判的人反而不重,不該重判的人卻判的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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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沒有主觀故意,第二一輛舊電瓶車能值多少,夠的上數額較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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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幾個情有可原,最後一個故意撞死人的才蹲了12年!這還冤枉?故意殺人要償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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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很複雜,很特殊的一種犯罪,法律上對於望風行為處罰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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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信……法律沒有這麼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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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量電瓶車四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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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可能不知情。第一,員工出門時有幾輛車不知道?第二輛車哪來的不想想?第二,偷來的車沒鑰匙不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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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犯了法也算?如果是真的,也太奇葩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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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車的那個呢 有主觀故意侵佔他人財產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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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個問題:監控可以作證不錯,但是你說了你們喝了酒,警察沒讓你們做酒精測試!!!我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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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推嗎,怎麼變成騎了,酒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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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從無,什麼時候變成疑罪從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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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年我隔壁村的兩兄弟也倒黴。同村的幾個人搶劫的錢,在路上碰到了叫他,。叫的一起去吃飯被關了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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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長先不談,其他都是罪有應得!和“吃虧”兩字毫不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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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就這麼輕易接受了?
很牽強。證明知情的證據應該由警方出具,而不是嫌疑人去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