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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浦口一家醫院發生了一件不可思議的事情。李女士的丈夫正要去醫院急救。慌慌張張過後,李女士發現丈夫手上價值8000多元的金戒指不翼而飛。李女士想起這枚戒指戴了很多年,從來沒有摘下來過,也不會滑落,於是懷疑是被偷了。

後來李女士報警,但不久後,警方從醫院的醫生處得知,一名男子撿到一枚戒指送給了自己。隨後民警調取監控發現,事發時,拾到戒指的男子已經出現在搶救現場,在門口捂住了患者的右手,並把戒指摘下來放在口袋裡。

民警方被抓獲歸案。方說,他一開始是很想幫忙的,但看到戒指後動了心思,趁家人不備偷了戒指,但又怕事後被發現,就謊稱不好意思,交給了醫生。

目前,方某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

問題來了。既然方良心發現,把戒指給了醫生,豈不是盜竊?畢竟財產已經歸還。

事實上,當方趁對方不備,從他手裡奪過戒指,放在口袋裡,那麼當他拿到的時候,犯罪事實上就完成了。

根據《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以下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

本案涉案財物價值8000餘元,所以從數額上看,方已涉嫌構成盜竊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事實上,方無論是擔心被處罰還是良心發現,都是將戒指交給醫生說找到了,所以這是事後的返還行為,返還只能認定為量刑情節。

比如在《關於共同犯罪量刑的指導意見(試行)》中,規定了犯罪的性質、退贓退賠行為能夠彌補損害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和主動性等。應綜合考慮,可減少基準刑30%以內。

因此,方將面臨不到30%的減刑區間。

事實上,方雖然偷了病人的財物,但這筆財物並不是用於急救的醫療費用。雖然)患者或者其親友在醫院盜竊財物的,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50%確定“數額較大”的標準,但並未規定從重處罰。

而且由於贓款贓物的返還,如果有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甚至方還有可能面臨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結果。

凡事也不要做的太絕了!他已經知錯了,良心發現了,把戒指又交還給醫生了,這件事情就到此為止吧。差不離就得了,得饒人處且饒人吧。不要再沒完沒了,不依不饒了。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大家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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