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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法中第37條中規定:試用期員工離職,需要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正式員工需要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那麼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正式員工需要提前10天或者需要40天提出離職那以哪個為準呢?

勞動合同法第37條中規定,正式員工辭職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這30天是作為一個勞動者應該有的義務,也是公司的權利。畢竟員工離職需要有些工作交接以及對接等情況。需要一個時間過渡期,所以勞動法規定正式員工離職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公司也享受了30天對接以及交接的權利。對於自身的權利,當然是可以放棄的,比如公司需要給你支付經濟補償金,你當然可以選擇不要。這是你的權利。既然離職日期是公司的權利,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正式員工需要提前10天離職。那麼員工離職就應當按照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提前10天離職即可。剩餘的20天也就相當於公司放棄了自己的權利。

即使在後期勞動仲裁中,仲裁結果也是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10天為準。

那麼勞動合同中約定正式員工需要提前40天或者60天提出書面離職申請。對於超出勞動法規定的離職日期有效嗎?

當然是無效的。勞動合同的條款以及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都是在勞動合同法以及中國其它法律的基礎上,不違反各種法律的情況才是有效的。所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正式員工離職只要超過30天就屬於無效條款。

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我們可以放棄,但是我們絕對不能夠違反,違法的情況下就屬於違法行為。就像勞動仲裁一樣,公司非法辭退你,你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申請雙倍賠償金。這是勞動法賦予員工的權利。當然你可以不去申請,不要賠償自己離職。這是你自己放棄了權利。

但是你也不能夠違反勞動合同法,比如你工作期間故意行為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員工給予你開除並且向你索要賠償。這個時候你就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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