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律所最近辦理了一起房產方面的案件,雖然我主辦刑事,本號也以刑事為主,不過考慮到案件有一定的典型性,所以發表出來供各位參考。
曾經紅極一時的“購房熱”似乎也隨著9月的秋風襲來而散去,現代的人群購房更偏向於理智化,不再是為衝動的購買慾望埋單。
隨著市面上各種房產糾紛如:“黑中介”“逾期交房”“瑕疵房屋”等問題出現,已經讓購房人群逐漸提高了自身的甄別能力,買賣房屋不再簡單的一錘子買賣。
正所謂“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無理由退房”就是近年市場中炙手可熱的銷售模式,受到了消費人群的追捧。
無理由退房的政策成功打消了消費者們買房的顧慮,不再為逾期交房、交房後房屋瑕疵等問題而擔憂,為消費者們狠狠打上了一針雞血。
但“無理由退房”真的能夠無理由全身而退嗎?答案可想而知:不能!說說律所辦理的這個案件。
案情說明:
2020年中旬,某委託人來到律所,稱自己在某房開商購買房屋時無理由退房的承諾居然“失靈”了。
自己全款購買的落地大陽臺洋房,在交房時發現房屋並不像宣傳時的構造,自己為之心動的大陽臺並不存在。
當事人立馬聯繫房開公司要求行使“無理由退房”的權利,但房開公司的工作人員卻回覆,需要額外再簽署一份退房協議書才可退房,而退房協議書中赫然寫著需額外扣除佣金,並且未明確說明何時退回購房款。
據瞭解,佣金部分就需要幾萬元,前一年退房的業主現在都還沒收到退房款。買房者就犯了難,來到律所尋求法律幫助,探究如何實現自己的訴求。經充分探討,只能起訴。
律師釋法說理:
1、銷售人員賣房時宣傳擁有大陽臺,實際交房卻沒有,這讓原告花130多萬購買舒適型洋房的目的落空,原告並非購房剛需,原告是為了享受更好的居住環境才購買的案涉房屋,所以是否擁有大陽臺是原告購買的關鍵因素,房開商以大陽臺虛假宣傳的行為已成立欺詐,導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有權解除合同。
2、房開商事後提出的附加條件屬於額外限制要求,原告不同意,不應作為退房條件。
3、房開從“無條件退房“宣傳中吸引了大量購房者獲益頗豐,真正提出退房要求的佔極少數,虛假宣傳若任何違法成本,不誠信將大行其道。
經過雙方激烈的庭審對抗後,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方退還全額購房款以及資金佔用費並且不扣除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