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不滿一年被辭退,如果滿足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已經滿六個月,可以獲得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不滿六個月的,可以獲得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探討一下什麼情況下被辭退才能獲得補償。畢竟,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是隻要被用人單位辭退了,就一定能夠獲得經濟補償的。
“辭退”這個詞其實並不是勞動合同法中的法律術語,我們通常說的“辭退”,在勞動合同法中指的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單方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各種情形。其中,涉及到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三類。
第一類,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不提前三十天,但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類,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進行重整而被裁減的勞動者。
第三類,法定的勞動合同終止的三種情形:(1)勞動合同期滿的;(2)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3)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如果勞動者被辭退的原因屬於上述三大類,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齡,每滿一年,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需要注意的是,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來計算的,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如果勞動者被辭退的原因不屬於上述三大類,就拿不到經濟補償了。例如被辭退的原因是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等。
綜上所述,工作不滿一年被辭退,如果滿足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已經滿六個月,可以獲得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不滿六個月的,可以獲得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