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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點典】

《民法典》第十六條【胎兒利益保護】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案情:

2018年3月,張三和李四登記結婚。婚後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了婚房,登記於雙方名下,各佔50%的份額。因張三無生育能力,2020年10月,張三和李四共同至醫院生殖遺傳中心簽訂人工授精協議書,對李四實施人工授精,後李四懷孕。2020年12月,張三身患重疾,住院治療。2021年1月,張三立下遺囑,婚房中屬於張三的50%份額由李四和李四腹中胎兒繼承,張三婚前全額購買的一套房產由張三父母繼承。2021年2月,張三去世。2021年5月,張三父母認為李四腹中胎兒與張三沒有血緣關係,且還未出生,無權繼承張三的遺產。

問:婚內夫妻同意以人工授精方式所生的子女是否為婚生子女?

答:是婚生子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離婚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覆函》的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

問:胎兒是否具有繼承權?

答:有繼承權。

根據《民法典》第16條的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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