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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知道雅典首先實現民主,但知道法治對雅典民主至關重要的人就少多了。一般來說法制與法治有巨大差別。法制的意思是統治者以法律來治理國家,但是統治者本身卻不受法律限制。法治的意思是法律高於統治者,或者說統治者也必須遵守法律。法制開始於公元前1754年美索不達米亞的漢謨拉比法典 。法治與法制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人類這一步可能需要走1200年(雅典)甚至3000年(歐洲)。對民主政體來說法治法制的意思相同因為公民就是統治者。如果一個民主國家沒有法治,就有多數暴政的危險。

年紀大些的大陸人應該熟悉多數暴政因為多數暴政在大運動時期很普遍。被煽動起來的群眾完全不顧法律而隨意攻擊,迫害,甚至殺害他人。其它類似政權也有類似多數暴政。根據歷史學家邁克爾.伯力描述他所親眼目睹法西斯主義和納粹聚會的德國民眾那種極為興奮魂不守舍的狀態。最後參與者的靈魂達到一種昇華:‘自己在群眾中消失了,卻找到了民眾和帝國’。讀者有時會看到新聞媒介用一個貶義詞煽動家來指一個民粹主義的領袖。煽動家這個詞從希臘文demagogue來,可以翻譯成蠱惑民心的政客。這樣的政客可能鼓動和操縱民眾攻擊迫害另一些人。沒有法律限制的民主可能比一般專制危害更大。

要了解雅典的法律體系需要追溯到民主時代以前的希臘。對 750BC - 600BC之間的雅典我們所知甚少,不過有一點可以確定,這段時期雅典是世襲貴族統治。後來經濟的變化使階層之間關係緊張。公元前594年的經濟危機使許多農民非常貧窮又負債沉重,負的債可能使他們成為半奴隸。為了緩和政治危機,掌權的貴族推選一個有智慧並且有公平聲譽的商人索倫(638 – 558 BC)為領袖並授給他緊急大權。索倫赦免農民的所有債務,作為平衡他建立了新的政府體制增加貴族的權力。作為貴族權力的制衡索倫引入一些民主機制讓窮人有某些否決權。索倫還引入一套法律。索倫以後雅典曾經過一段混亂和獨裁時期,詳細見。

雅典民主時期的法治建立在公元前六世紀梭倫制定的一套法律的基礎上。索倫法律常被用來指不能改變的法律(有點類似於現代的憲法)。為了防止多數暴政,雅典盡力使立法院和法院無法隨意修改法律和擅自立法,其目的是法院和立法院成為法律的衛士而不是政治的工具。法被認為是超越現實的,具有特殊地位。如果新提的某項法案被發現與現有的法律衝突的話,提這法案的人有可能被懲罰。透過上面這些措施,法律的主權高於雅典公民的主權。

那雅典是怎樣實施公民立法和執法呢?雅典沒有專職的法律人員也沒有專職的執法人員。無論財富多少或社會地位高低所有三十歲以上的男性公民都可以參與執政委員會,法院,和立法院,也都受法律約束。委員會主席是輪流擔任,法院的主席是由抽籤決定。為了法院的問責,公民可以控告法院人員犯法。這些使得“雅典民主與法治成為同義詞”。這些相當符合哈耶克的法治三特性:普遍性,平等性,確定性。

既然雅典已經實現了法治,那是不是現在模仿它就是了?不是那麼簡單。首先,雅典的政治體制只能適用於很小的政體,例如城邦。因為地域大人口多而且工作分類和階級差別大,現代國家無法直接搬用雅典的政治體制。

其次,雅典的法治源自一人(梭倫),而現代法治是基於無數哲學家法學家思想家的研究而來。

第三,雅典的法治缺陷可以從蘇格拉底被判死刑看出。蘇格拉底被控不敬雅典的神和教唆青年。如果雅典的法律有類似美國憲法的第一修正案,即保護言論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蘇格拉底就應該沒有罪。

第四,雅典民主生存時間不長,只有一百多年。美國法國(英國也算)等現代民主國家已經有二百多年曆史,現在仍然有很強的生命力。雅典民主之所以衰敗有不少解釋原因,法治不夠好也是一個可能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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