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適用哪些物件?
答:《意見》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現役的退役士兵。
2.問:《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適用哪些情形?
答:《意見》施行前出現的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未參保和斷繳問題。
3.問:參保時間如何認定?
答:入伍時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入伍時間視為首次參保時間。
4.問:退役士兵社會保險接續申請辦理時間有什麼規定?
答:退役士兵提出申請截止時間為2019年12月31日,申請後逾期未辦理完畢的可以繼續辦理,但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請。
5.問:退役士兵怎樣申請辦理社會保險接續?
答:原安置單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將所需申請材料提交原安置單位;原安置單位不存在的,提交給其主管部門。原安置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收齊申請材料後,交到原辦理安置手續相應層級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其他情況的,由個人將所需材料直接交原辦理安置手續相應層級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6.問:退役士兵申請辦理社會保險接續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答:①服役相關材料:A.入伍批准書或應徵公民入伍政審表等入伍證明材料主件(加蓋檔案保管單位印章的影印件)。B.退出現役登記表(加蓋檔案保管單位印章的影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五份,檔案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管理的不需要提供。
②個人相關材料:A.身份證(查驗原件並交影印件5份)。B.補繳社會保險個人申請辦理表原件5份(影印件簽名並按手印視同原件)。
7.問:退役士兵軍齡如何認定?
答:退役士兵軍齡從入伍時間起算,到退出現役時間止,按照檔案材料記載認定,為與社會保險相關規定接軌,此次補繳保險的軍齡認定具體到月。
8.問:在服役期間被開除軍籍或退出現役到地方工作後被判刑、開除、除名和自動離職的退役士兵可以辦理補繳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嗎?
答:原則上不可以再辦理補繳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
9.問:如何核查申請材料?
答:具體程式為:①安置地與參保地在同一地區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查申請人服役經歷和退出現役方式後,將申請表提供給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斷繳時間,計算需要補繳的單位和個人應繳資金,反饋給退役軍人事務部門。②安置地與參保地屬多個地區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查申請人服役經歷和退出現役方式後,由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彙總認定斷繳月數,並計算需要補繳的單位和個人應繳資金,反饋給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10.問:怎樣確定補繳的責任主體?
答:原安置單位欠繳部分原則上由欠繳單位負擔;原安置單位已不存在或繳費確有困難的,由原安置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補繳;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力繳費的,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財政資金解決。個人繳費部分仍由個人負擔,屬於最低生活保障物件、特困人員的,地方政府對其個人繳費部分予以適當補助。補繳年限不超過本人軍齡。
11.問:核查工作完成後,如何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補繳手續?
答: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或原安置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啟動辦理補繳手續。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該參保單位僅負責此項補繳工作。完成補繳後,應及時將退役士兵社會保險關係轉出或辦理中斷繳費手續。
①原安置單位或原安置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有繳費能力的,收齊退役士兵個人應繳部分費用後(最低生活保障物件和特困人員,向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個人應繳部分補助),向社會保險徵繳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
無安置單位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收齊個人繳費部分後(最低生活保障物件和特困人員除外),負責向社會保險徵繳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原安置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繳費能力的,各級可由經當地政府指定的經濟部門稽核確認,參照無安置單位的執行。
②社會保險徵繳機構收到繳費資金後按政策辦理相關手續。
③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退役士兵憑身份證向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延長繳費手續並按政策繳費。
12.問:核查工作完成後,如何辦理基本醫療保險補繳手續?
答: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或原安置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啟動辦理補繳手續。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該參保單位僅負責此項補繳工作。完成補繳後,應及時將退役士兵社會保險關係轉出或辦理中斷繳費手續。
①退役士兵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憑身份證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繳費手續。
②原安置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有繳費能力的,收齊退役士兵應繳部分費用後(最低生活保障物件和特困人員,向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個人應繳部分補助),連同單位應補繳費用一併交給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向社會保險徵繳機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無安置單位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收齊個人繳費部分後(最低生活保障物件和特困人員除外),負責向社會保險徵繳機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原安置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繳費能力的,各級可由經當地政府指定的經濟部門稽核確認,參照無安置單位的執行。
④醫療保險徵繳機構收到繳費資金後按政策辦理相關手續。
13.問:符合條件的部分退役士兵醫療保險退休補繳費用在安置地還是在參保地繳費?
答:我省醫保基金實行市級(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統籌管理,參保人必須向參保地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醫療保險退休補繳費用由參保地醫保部門負責計算,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醫療保險退休補繳費用由參保地醫保部門負責計算,原安置地在我省行政區範圍內的,由參保地稅務部門根據醫保部門確定的資料向原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指定賬戶發起扣收。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將補繳費用的個人負擔部分繳至原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原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收齊單位應補繳費用和個人應繳費用後,向參保地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14.問:退役士兵參加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如何計算?
答:201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前退役的,軍齡視同繳費年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後退役、國家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的,軍齡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15.問:符合條件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年限怎麼計算?
答:《意見》施行前符合條件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出現欠繳、斷繳的允許按不超過本人軍齡的年限補繳,補繳免收滯納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15年的,允許延長繳費至滿15年;201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首次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
16.問:符合條件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補繳年限怎麼計算?
答:政府補繳年限不超過本人軍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憑身份證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一次性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17.問:我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是怎樣規定的?
答:我省規定: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原則上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25年,醫保跨統籌區轉移人員、靈活就業人員、非在編在職人員等在醫保退休地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退休後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18.問:法定退休年齡是多少?
答:中國的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性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
19.問:繳費工資基數和費率是如何規定的?
答: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由安置地按照補繳時上年度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予以確定,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補繳時安置地規定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由參保地按照補繳時上年度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予以確定,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參保地規定執行。
20.問:對存在保險斷繳問題但已經辦理退休手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可否重新計算基本養老金?
答:不可以。根據社會保險法等相關規定,無法再補繳保險,不再重新計算基本養老金。
21.問:參保人員補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是否按比例劃入個人賬戶?
答:不劃入個人賬戶。《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閩人社文〔2013〕41號)規定,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足的,一次性補足後,方可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員補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進入統籌基金。
22.問: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延長繳費所需費用由誰負責?
答: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決。
23.問: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超過本人軍齡部分繳費所需費用由誰負責?
答: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決。
24.問: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補繳達到規定條件後領取待遇起算時間如何計算?
答:不倒推計算應當享受待遇時間,而是從達到國家規定的待遇領取條件的次月起開始領取養老金,按照參保地規定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
25.問:未到法定退休年齡,是否可以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