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政治>

論法律語境下的金融科技與監管科技——以融合與創新為中心展開

徐冬根

內容摘要:融合催生創新,創新引領發展。創新性科技逐步向金融領域滲透並與金融進行深度跨界融合,產生了金融科技和監管科技等諸多新業態,並使金融行業的生態系統發生了重大變化,進而引起金融監管、金融法治和金融法律規範的新變化。監管科技是數字時代下的一個透過金融科技與監管相融合而產生的金融法新概念,成為融合與創新在金融法領域中應用的典型案例;同時也是一種金融科技與法律相融合的典型表現方式。監管科技的緣起宣示了一場新的金融監管正規化轉變運動的開啟,監管科技引發金融監管正規化轉換話題的討論,適應了監管層對金融科技創新與合規監管採取平衡策略的要求,加速了傳統縱向監管模式向橫向合作監管模式的演進,具有重大的社會意義。

關鍵詞:金融科技 監管科技 融合創新 金融法

融合催生創新,創新引領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抓創新就是抓發展,謀創新就是謀未來。對於科學的交叉融合與創新,中國原子科學事業的創始人、中國“兩彈一星”元勳、中國科學院院士錢三強教授曾經預言:“在某種意義上說,20世紀末到21世紀初將是一個交叉科學時代。各門自然科學之間、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之間的交叉地帶,一貫是新興學科的生長點。到20世紀末,還將產生出一系列的新生交叉學科。從科學發展內在邏輯上說,根據科學學上的原理,科學的突破點往往發生在社會需要和科學內在邏輯的交叉點上。”產業的交叉融合和創新與科學的交叉融合和創新遵循同樣的道理。跨入20世紀以後,不同產業之間的產業融合與創新隨著數字化新時代的來臨已經成為一種新常態。傳統的金融行業與科學技術跨界融合,產生了金融科技(FinTech)和監管科(RegTech)等諸多新業態,並使金融行業的生態系統發生了重大變化,進而引起金融監管、金融法治和金融法律規範的新變化。作為跨界融合與創新典範的金融科技與監管科技,理應成為網際網路金融法律研究課題的題中應有之意,成為我們以全新的視野深化對“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認識,進行艱辛理論探索,取得重大理論創新成果”的重要課題的研究,以推進國家在網際網路金融法治領域的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一、體現科技與金融相融合的金融科技之崛起與金融監管執法部門的迴應

金融科技這個新的術語是舶來品,由Financial Technology兩個詞的縮略語合成。我們在此使用金融科技這個術語,強調的重點不在於如何給它下定義,而是指稱一種趨勢性的新事物和新現象。事實上, 從目前金融科技的發展現狀來看, 要從法律角度給金融科技下一個準確的定義是有一定難度的。金融科技,從更廣泛的意義上說,是指用科學技術提供金融解決方案。由於大資料、雲計算在金融領域已經進入實際應用階段,大大提升了金融行業中一些關鍵環節的效率和自動化程度;而當下火熱的區塊鏈、人工智慧等技術的發展則很有可能徹底改變金融行業的支付清算方式和運營模式。總體而言,金融科技是指運用包括但不限於網際網路、大資料、區塊鏈、雲計算、人工智慧等科學技術的手段和方法以及預測編碼、模式分析和許多其他技術支援的平臺、處理器和交付系統,重塑傳統金融產品、金融服務與金融機構組織的創新性資金融通活動,是一系列創新性科學技術在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中的運用。目前,貫通科技創新、實體經濟、現代金融、普羅大眾日常生活的科技金融已經應運而生並建構成型。金融與科技的逐步滲透與互相融合,已發展成為高效、便捷和普惠的金融新業態,成為數字化時代的產業跨界融合與創新的典範。

資料管理能力的顯著增長和交易成本的相應降低,促進了創新性技術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迅猛發展,這種創新優勢與人們期待的融資便利、便捷支付等願望相結合,很快受到廣大金融消費者的歡迎,催生了無數的新型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方式。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由於滿足了人民群眾對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的需要,所以創新性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方式很快融入到人民大眾的日常生活之中。例如,數字技術使消費者在全球範圍內購物支付得到迅速處理;個人投資者可以直接透過網際網路買入和賣出在不同證券市場上交易的證券。除了數字銀行之外,金融科技公司還包括加密貨幣在內的其他很多領域開展業務。截至2018年9月,市場上出現了1000多個由不同主體發行的加密貨幣。金融科技得到廣泛運用的另一個代表性領域是眾籌。此外,金融科技公司還進入了人工智慧領域。這一轉變主要得益於新的網際網路工具和數字技術、區塊鏈、雲計算、人工智慧等領域的發展,從而改變了億萬人的生活方式。

隨著創新性科技逐步向金融領域滲透並與金融進行深度跨界融合,尤其是金融科技逐漸從貨幣數字化轉向資料的貨幣化,金融監管和金融法治面臨的困境日益突出和顯現:金融監管和金融法律如何改革才能適用金融科技發展的新要求?我們需要對金融監管框架和金融法律規範重新進行思考,以涵蓋以前未予關注的諸多法律概念,如資料主權等新問題。在這個階段,金融與科技的進一步融合,以及金融科技的可持續發展將需要圍繞一個新的金融法概念——監管科技來展開。

二、監管科技:一個透過金融科技與監管相融合的金融法新概念

(一)監管科技成為融合與創新在金融法領域中應用的典型案例

關於金融科技與監管的融合,以及金融科技應用於監管的對話主題,其核心的金融法概念通常被稱為監管科技。監管科技是透過監管和科技兩個術語的縮略合成而生成的一個金融法領域的新概念,體現了金融科技與金融監管的融合理念,也反映了在數字化時代金融法概念和專業術語的擴充套件,以及金融法學科領域向科技化和數字化方向的延伸。監管科技於2015年3月首次出現在英國政府科學辦公室對金融科技優勢的研究報告中,在隨後釋出的英國年度預算報告中也有顯現。此後,在各國監管機關和標準制定者釋出的各類檔案中均採納了監管科技這一表達方式。作為一個數字化時代的金融法新概念和科技與金融監管融合產生的新生事物,監管科技近年來在全球金融監管討論中逐漸被接受,並引發了全球學界和業界的關注。

所謂監管科技,至今並沒有一個標準的定義。但是,在法律和金融監管語境下,最早將監管科技列為一個單獨細分行業的英國市場行為監管局(FCA)給出的定義是:監管科技的本質就是“利用最新的科技手段來服務於監管和合規”,是從金融科技出中擴展出來的細分領域。 監管科技通常是指使用科學技術,特別是資訊科技(IT),在金融監管領域和金融合規領域的應用。監管科技致力於透過使用創新性科學技術對金融機構的業務和行為進行有效率監管, 包括進行資料分析和監管報告分析、防範與打擊洗錢和欺詐活動、進行風險管理領域內的自動化解決方案設計等。狹義的監管科技僅僅指金融機構透過使用創新性科學技術手段完善合規程式、控制與金融業務有關的各種風險、降低合規成本。比如,透過科技手段生成自動化監管報告或藉助對非結構性語言資料的處理對行為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控制。匯豐集團創新主管克里斯多夫-查佐認為,監管科技可以稱之為管理過程的技術解決方案。廣義的監管科技還包括為了與金融行業的數字化發展同步,金融監管機構對創新性科學技術的運用,比如金融監管層透過統一資料格式、建立相容的API介面和機讀監管機制等直接收取和讀取金融機構透過網路提交的報告和各種業務資料,提高金融監管效率。國際金融研究所最近的一份報告歸納了監管科技在美國許多領域中的應用,包括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市場參與主體的證券交易行為分析、金融機構的交易合規性、資本市場穩定性的監管(如壓力測試和風險加權)等。這方面的一個典型案例或者說標誌性的事件, 是IBM於2016年9月宣佈並收購了總部位於美國華盛頓特區的、普萊蒙特金融集團屬下的全球領先的監管合規諮詢公司,為金融機構在金融監管合規方面引入了巨大的沃森人工智慧分析平臺,提高了對監管合規的計算、分析和監測水平,提升了金融機構遵循監管和合規法律義務和監測監控的能力。

(二)金融科技與金融監管融合的動因分析

金融科技與金融監管融合的動因是多方面的,我們可以從客觀和主觀兩個維度來分析金融科技與金融監管融合的動因。

首先,金融科技與金融監管的融合形成監管科技是科技企業和創新型金融企業的應變式主動性選擇。監管科技並不完全是為金融監管機構而生,監管科技在很大程度上同時還是科技企業和創新型金融企業的應變式主動性選擇。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將監管科技描述為“運用新技術,促進達成監管要求”,而國際金融協會則將監管科技定義為有助於高效達成監管、合規要求的一類技術應用。可以說,監管科技就是科技企業和創新型金融企業“以科技應對監管”的顛覆性創新。

其次, 金融科技與金融監管融合是因為受金融科技對金融監管層及其傳統金融監管模式的倒逼所驅動。金融科技的迅速演變和發展要求,推動和倒逼科技與金融監管的融合,推動金融科技的緣起和發展。金融市場存在著固有的動態性和波動性,是典型的複雜自適應系統。金融市場固有的波動性主要歸因於它們處於互聯市場的網路中心的地位。國家和全球的銀行市場不僅相互交織,而且還有一個遙遠、錯綜複雜,甚至更加不穩定的“影子銀行系統”,在全球市場的不同部分形成了許多不同的邊界和質感。然而,我們的監管模式卻未能解決這個市場現實。我們嚮往法治的理想,在金融市場的許多參與者的期望下,這些理念被解釋為需要有一項“遊戲規則”預先規定的規則和禁止的框架。這些規則和禁令為金融監管層的執法提供了依據和行動準則。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包括各種各樣的個人和機構,他們為了追求利潤,一方面在不斷地適應規則,另一方面又千方百計地透過技術創新和金融創新等手法,衝破規則所設定的藩籬,以實現其利益的最大化。科技驅動的金融創新所內含的市場風險,存在誘發系統性風險之可能,迫使金融監管層必須予以積極而有力的迴應。由於傳統的金融監管體系存在著監管技術匱乏、監管法律滯後和監管理念守舊等問題,以審慎監管、功能監管、行為監管等為核心構建的傳統監管體系和法規無法有效應對去中介化和去中心化的金融交易現狀。傳統監管機制面對日新月異的金融創新,其監管理念和監督方式日益顯得捉襟見肘。為了避免金融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形成十分嚴重的資訊不對稱以及更為高階、更加隱蔽的監管套利行為的現象,金融機構大量採用金融科技的行為,對金融監管層形成了一股巨大的倒逼力量,進一步強化了金融監管層必須採取監管科技的壓力和決心,從而促進金融科技與金融監管的融合。

最後,金融科技與金融監管的融合形成監管科技是監管層“以科技治科技”的理念在金融監管中的運用,顯示了監管層為應對金融科技創新而主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對監管方式進行改革、創新和進取的精神。如我國央行最近主動扛起了“人工智慧+監管”的大旗,宣佈將成立金融科技委員會,旨在加強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規劃和統籌協調,央行同時強調要透過金融科技委員會強化監管科技的應用實踐。外界注意到,這是監管首次出現在金融監管部門的正式對外表述中。央行宣稱,該委員會主要有以下三項工作:(1)將組織深入研究金融科技發展對貨幣政策、金融市場、金融穩定、支付清算等領域的影響,切實做好我國金融科技發展戰略規劃與政策指引。(2)進一步加強國內外交流合作,建立健全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科技創新管理機制,處理好安全與發展的關係,引導新技術在金融領域的正確使用。(3)強化監管科技應用實踐,積極利用大資料、人工智慧、雲計算等技術豐富金融監管手段,提升跨行業、跨市場交叉性金融風險的甄別、防範和化解能力。對金融監管機構而言,運用監管科技,不僅能快捷感知與發現金融風險,提升監管的實時性,而且能迅速而準確地識別與捕捉違規操作,繼而及時警示與制止,在大大降低監管成本的同時提升風險防範的精準性與有效性。監管科技的這些優勢對監管層主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具有強大的推動力。

三、監管科技:一種金融科技與法律相融合的典型表現方式

監管科技,在某種程度上,是金融科技與法律融合的典型表現方式。在監管科技的範疇中,數字技術、資訊科技、資料技術等的誕生與廣泛應用的背景下,創新性科學技術逐漸融入金融監管、金融法治和金融法律規範制訂、金融法律執行和修訂等過程之中,促進資料驅動、技術驅動、演算法驅動創新技術思路與宏觀審慎、微觀審慎、包容監管等金融法律思想和金融監管理唸的融合。

科技創新的蓬勃發展離不開法律制度的規範。新技術革命對傳統法律規則及其適用帶來挑戰和衝擊,而法律規則的調適和演進,又會進一步為技術進步和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越智慧化、越技術化,越需要治理和配套的法律機制,以確保“技術”“科技創新”這些科技概念與“法律”這個規範性概念的深度融合,產生出法律在維護國家金融主權與金融安全,維護金融市場穩定,保護金融投資者合法權利和金融消費者權益方面的職能。這是每個國家金融監管層所需要關注的重大問題。可以說,監管科技是金融科技與金融法律結合的典範。肯尼斯-班貝格教授認為,開發自動化合規系統的程式設計師實際上會決定如何最好地理解金融法律、法規和合規監管規範,以及如何將金融法律、法規和合規監管規範轉換為計算機程式碼。一旦這一轉變結束,適用的金融法律、法規和合規監管規範可能會在很大程度上改變立法者和監管者所創造的金融法律、法規和合規監管規範,主要是因為監管機構的選擇集中在原則而不是規則上,金融法律、法規和合規監管規範,數字化的實施,會將更多的法律原則轉換為具體的法律規則。當我們的金融系統從一個基於瞭解客戶的原則轉向一個基於瞭解資料庫的方法時, 一個全新的監管正規化將不得不涵蓋從處理數字身份到資料主權的法律領域。法律成為維護科技學術發展和技術系統順利執行的重要保障,同時法律自身也在自我更新的過程中順應了數字時代要求,以開放和包容的姿態將科學技術和金融監管的理念融入到法律制度和法律規範之中, 並使得金融法這個部門法和法學學科在向科技化和數字化方向延伸過程中得到不斷髮展。

監管科技的成功運用,一方面有利於透過準確和明確的演算法採用自動化的方式識別法律規範的要求和合規準則;另一方面可以透過一系列靈活和巧妙的程式設計對金融監管層所確定的公共政策作出準確的判斷,有助於促進金融市場的穩定、公平、效率、透明度和可管理性等價值。透過採用一系列新的創新性科學技術和技能,使這個目標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步實現,建立起一個合理規範的金融合規體系。在發展過程中,監管科技同時也加速了對金融監管層合作監管模式的推進。在這方面,金融監管層引導金融機構透過研究找到令人滿意的遵循金融法律與滿足合規要求的方法,而創新公司反過來又透過監管科技為金融監管層和金融機構制定有效的金融法律、法規和準則實施、最佳行為規範提供解決方案。從人類社會的歷史來看,技術革命必然會引起生產關係和社會結構的深刻變革,進而促成法律規則的調整與變遷。同時,法律並不只是一種中立的工具或者實踐。數字時代法律哲學觀要求我們努力把法律從中立的工具觀念中解放出來,並且明確闡明法律是一種帶有導向功能的工具,進而引導法律人如何有效運用這種帶有導向功能的工具的問題進行選擇,作出決斷,使法律在監管科技的發展中起到積極的作用。為有效運用監管科技,金融監管層需要透過制訂合理的法律架構和法律規範對創新性科學技術加以協調和規範,同時在監管法律制度和技術架構相結合的層面上進行變革,創造監管法律制度環境讓金融機構使用高效分析技術,鼓勵基於雲計算的實時監控情況分享,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在金融科技的國際業務層面,儘管國際合作缺乏區域規格的統一,銀行等金融機構必須遵守所有國際金融法律與法規以及它們提供產品和服務的所在國家的具體法律和法規。

目前監管科技發展面臨著法律複雜性的挑戰,不同國家的立法機構和金融監管層往往有不同的監管法律和監管規則,這也是金融監管層面臨的最大挑戰。金融監管層設定的金融監管規則本身將包含許多政策選擇和法律有效性問題,作為對金融市場行為的規範。金融監管層必須證明他們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可靠的,不論在建立和維持這類制度方面行使何種酌處權都在其法律權威的範圍之內。監管科技的發展必須面對法律問題和體現金融法律規範的要求,從這個意義上說,監管科技本身就是金融科技與法律相融合的典型表現方式。

四、監管科技:一場新的金融監管正規化轉變運動的開啟

對監管科技的解讀不能僅停留在技術層面上,不能僅就技術談技術。如果我們站在更廣闊的視野來解讀監管科技,可以發現,監管科技除了這些相關的技術層面之外,還具有重大的社會意義。

監管科技除了提供有效的合規和金融監管工具之外,更重要的是成為推動金融監管正規化轉變話題討論的關鍵因素。監管科技代表了金融服務監管的下一個邏輯演進,並將發展成為支撐整個金融服務業監管體系構建的基礎要素。監管科技,將關注點從提供效率收益上轉向監管科技作為改革金融監管的變革性工具的潛力上來。事實上,監管科技創新的速度,尤其是在中國這樣的國家所取得的進步,大家是有目共睹的。作為攜帶著強大科技基因的全新力量,無論金融科技還是監管科技,都將給全球金融業帶來重大的革命性影響。金融科技的創新,不僅確保了監管科技可以用來使金融監管變得更加有效率和降低監管成本,而且更主要的是監管科技可以被很好地被用來重新定義和重新設計金融監管,推動金融法學科領域向科技化和數字化方向的延伸,引發業界和學界對金融監管正規化轉變話題的討論,促進數字化時代金融法治和金融法律規範更好地適應金融市場基礎設施變化和金融生態變化的需求。

(二)監管科技適應了監管層對金融科技創新與合規監管採取平衡策略的要求

科技創新企業是傳統金融服務業的競爭者,新進入金融行業的科技創新企業往往打著金融創新的旗號,可以不受現行金融法律的規制、打破傳統金融業的條塊割據現狀而直接滲透到傳統金融行業的業務領域,透過鯨吞蠶食的方式逐漸搶佔傳統金融行業的業務份額。科技創新企業由於合規成本低,藉助於金融創新的優勢,獲得強大的競爭力。

金融市場法治的原則是公平和公正,要求所有金融從業機構和人員都一視同仁地遵循法律、法規和合規監管規範和行為準則。金融監管機構不但要支援科技創新企業的金融創新,同時也需要將科技創新企業的業務和行為納入金融法律、法規、合規監管規範和行為準則的軌道上來。而監管科技適應了監管層對金融科技創新與合規監管的平衡要求,而且充分考慮了金融科技公司技術創新的特點。監管科技在鼓勵和支援金融科技公司繼續進行金融技術創新的同時,將金融科技公司的行為規範納入金融法律、法規和合規規範的框架內,確保對類似的活動以類似的方式進行監管,以防止金融機構或科技創新企業的監管套利。這種平衡性構建了新的金融監管正規化和維度,克服了傳統監管方式存在的監管失靈與過度監管、不監管或者一刀切的粗暴監管單一模式,同時也提升了政府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市場的監管能力。對於監管機構來說,監管科技提供了一種方法,即採取一種以相稱的風險為基礎的方法,在獲得和管理資料的同時能夠對市場和市場參與者進行更細緻、更有效的監管,使監管層從大量的事後處罰和執法監管活動轉變為事先對風險的防範活動。

(三)監管科技加速了傳統縱向監管模式向橫向合作監管模式的演進

從金融監管層的角度來看,他們的監管目標是什麼?對此,我國可以從兩個層面來觀察:在宏觀層面上,金融監管層的目標是引導金融市場的轉型。正如突然對金融市場過渡開放對參與者和消費者都是有害的,快速的技術轉型同樣也會帶來新的風險。例如,將財富管理服務簡化和自動化為彩色編碼顧問,為終端使用者提供了一個更簡單、更便宜的解決方案。然而,這也帶來了新的風險,因為它偏離了全面披露制度和行業內受威脅的工作。在微觀層面,金融科技在資料驅動方面越來越深入,這些新創設的金融科技公司依賴新的透明的資訊系統,這使得他們能夠探索新的合規機制,例如實時遵循合規系統可以作為許可程式的一部分請求。這將為金融監管層和創新性金融科技公司提供一種方法,以便實時監視其工作人員的行為,並確定任何違規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結果是雙贏:創新性金融科技公司獲勝,是因為它限制了不當行為的風險;而金融監管層則以更好的監管結果取勝。藉助於監管科技的技術優勢,金融監管層逐步將傳統縱向監管模式轉變為橫向合作監管模式,並取得金融監管層和被監管者的雙贏局面,可謂事半功倍,皆大歡喜。

結語

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的那樣,我們要“更加自覺地投身改革創新時代潮流”,“更加自覺地防範各種風險”,在風險防範基礎上,做好改革、發展、融合與創新工作。由此可見,改革、創新、發展與風險防範成為數字化時代的時代主旋律,也成為我國金融法治完善的一條重要主線。創新引領發展,融合催生創新。創新性科學技術與傳統的金融行業與跨界融合,產生了金融科技和監管科技等新業態,並使金融行業生態系統發生重大變化,進而引起金融監管、金融法治和金融法律規範的新變化。科技與金融的跨界融合產生金融科技,並引起金融監管執法部門的積極迴應。監管科技是數字時代的一個透過金融科技與監管相融合而生產的金融法新概念,同時也是一種金融科技與法律相融合的典型表現方式。監管科技的緣起宣示了一場新的金融監管正規化轉變運動的開啟。

可以預見,隨著我國金融法治環境的進一步改善,金融科技和監管科技等新業態必將得到蓬勃發展,併成為數字化時代不同產業跨界融合與創新的典範。

24
  • 天翼雲躋身前三,移動雲仍委身others,二者終有一戰?
  • 中心城區“創文”指揮部第五十一次例會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