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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

積極有效利用外資

推動經濟高品質發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決策部署,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營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資環境,促進外商投資穩定增長,按照《國務院關於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推動經濟高品質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19號)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現就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推動經濟高品質發展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積極擴大開放領域,提升投資自由化水平

(一)全面落實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全面落實新修訂的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加強宣傳解讀,提升開放水平。負面清單之外領域,各地區(開發區)、各部門不得專門針對外商投資准入進行限制,積極打造內外資一致、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商務廳牽頭,自治區各相關部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積極貫徹落實金融業開放政策。取消銀行業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外資股比限制,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壽險公司的外資股比放寬至51%,2021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積極引進境內外金融機構和知名企業在我區發起設立各類金融機構總部、區域性分支機構、業務中心及代表處。認真貫徹落實境外上市監管改革相關政策,支援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到境外上市,穩妥有序推進境外上市公司的未上市股份在境外市場上市流通。(內蒙古銀保監局、證監局,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自治區商務廳、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持續推進服務業、農業、製造業開放。取消或放寬交通運輸、商貿物流等服務業領域,種業等農業領域,煤炭、金屬冶煉等採礦業領域,汽車等製造業領域外資准入限制,加大對相關領域的招商引資力度。(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商務廳牽頭,自治區工業和資訊化廳、交通運輸廳、農牧廳、文化和旅遊廳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資便利化水平

(四)持續推進外資領域“放管服”改革。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及時承接對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內投資總額10億美元以下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審批和管理工作。在全區範圍實施負面清單以外領域外商投資企業商務備案與企業登記“一口辦理”。(自治區商務廳、市場監管局等相關部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提高外商投資企業資金運用便利度。進一步簡化資金池管理,允許銀行稽核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為企業辦理集中收付匯、軋差結算業務。鼓勵企業申請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支援跨國企業集團辦理跨境雙向人民幣業務。(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外匯管理局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提升外國人才到我區工作及出入境便利度。結合自治區實際,研究出臺支援政策,依法保障在我區工作的外國人才享有基本公共服務。為符合國家支援導向的中國境內註冊企業急需的外國人才提供更加便利的到內蒙古工作許可管理服務,進一步簡化工作許可辦理程式。落實《國家外國專家局 外交部 公安部關於印發〈外國人才簽證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外專發〔2017〕218號),確保外國高階人才資質確認、人才簽證審發、工作許可、工作類居留證件辦理等各環節銜接暢通。(自治區公安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科技廳、政府外事辦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投資促進,提升引資品質和水平

(七)優化外商投資導向。積極吸引外商投資以及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引導外資更多投向現代農牧業、生態環保、先進製造、高新技術、現代服務業等領域,進一步落實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優惠政策及企業境外所得抵免、對境外投資者以境內利潤直接投資實行遞延納稅的政策。(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商務廳,內蒙古稅務局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支援外商投資創新發展。積極落實外商投資研發機構支援政策,及時跟蹤國家對外商投資研發機構的認定標準,研究調整優化自治區相應研發機構認定標準,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加大研發投資力度。進一步落實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平臺、科技研發機構等優惠政策,鼓勵外資投向高新技術領域。(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商務廳、呼和浩特海關、滿洲里海關、內蒙古稅務局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鼓勵外資併購投資。根據市場化原則建立併購資訊庫,梳理全區具備被併購潛質的企業資訊,引導我區企業主動參與國際合作,支援境外投資者以併購方式在我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制度,進一步提高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國有股權流轉的公開透明度,為符合條件的國內外投資者參與我區國有企業改革提供公平機會。跟蹤落實國家在外國自然人投資境內上市公司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等方面的政策調整。(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商務廳、國資委、地方金融監管局,內蒙古銀保監局等相關部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降低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成本。支援製造業企業在符合規劃和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積極提升集約化用地水平,對依法按程式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專案,不再增收增容地價款。支援外商投資企業科學用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通過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切實滿足靈活用工需求。根據多雙邊社會保障協定,切實履行已簽署社會保障協定的條約義務,依據協定內容維護在我區的外國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免除企業和員工對協定約定社會保險險種的雙重繳費義務。(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加大投資促進工作力度。支援各地區(開發區)提供投資促進資金支援,強化績效考核,完善激勵機制。支援各地區(開發區)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制定專項政策,對在我區經濟社會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商投資企業及高層次人才給予獎勵。充分運用因公臨時出國管理有關政策,為重大專案洽談、重大投資促進活動等因公出訪團組提供便利。各地區(開發區)在招商引資過程中,應遵守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及土地、規劃和環保等要求,注重綜合改善營商環境,給予內外資企業公平待遇,避免惡性競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商務廳、政府外事辦等相關部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提升投資保護水平,打造高標準投資環境

(十二)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嚴厲打擊侵權假冒行為,加大對侵犯商業祕密、商標惡意搶注和商業標識混淆不正當競爭、專利侵權假冒、網路盜版侵權等智慧財產權侵權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保護外商投資的合法權益。嚴格履行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外商投資過程中技術合作的條件由投資各方議定,各地區(開發區)、各部門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技術轉讓。加強維權援助和糾紛仲裁調解,推動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司法廳、文化和旅遊廳、智慧財產權局等相關部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廳際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涉及地方事權的制度性、政策性問題及企業反映的不公平待遇問題。各地區(開發區)、各部門不得限制外商投資企業依法跨區域經營、搬遷、登出等行為。(自治區商務廳牽頭,自治區各相關部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推動開發區創新提升,強化利用外資重要平臺作用

(十四) 促進開發區優化外資綜合服務。充分發揮各類開發區的優勢,穩妥高效用好相關許可權,提升綜合服務能力。繼續深入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借鑑國際先進經驗,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參與區中園、一區多園等建設運營。(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商務廳、市場監管局等相關部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發揮開發區示範帶動提高利用外資水平的作用。制定支援各類開發區改造的政策,優化土地存量供給,引進高技術、高附加值外商投資企業和專案。在安排土地利用計劃時,對各類開發區主導產業引進外資、促進轉型升級等用地予以傾斜支援。在各類開發區招商引資部門、團隊等實行更加靈活的人事制度,提高專業化、市場化服務能力。進一步提升各類開發區建設的國際化水平。(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商務廳等相關部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加大開發區引資金融支援力度。引導各類綠色環保基金按照市場化原則運作,支援外資參與各類開發區環境治理和節能減排,為各類開發區引進先進節能環保技術、企業提供金融支援。支援綠色環保基金投資各類開發區相關專案。鼓勵設立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融資擔保、再擔保等服務,支援各類開發區引進境外創新型企業、創業投資機構等,推進創新驅動發展。(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廳、科技廳、財政廳、生態環境廳、商務廳、地方金融監管局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019年11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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