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25日表示:一些地方政府部門濫用信用措施,比如將闖紅燈、錯誤垃圾分類等行為也納入失信記錄甚至黑名單,這些措施不符合依法治國要求,信用體系建設必須要依法依規。
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連維良:有些地方僅僅以地方政府規範性檔案,或者地方部門的檔案,作出這種制度規定,缺少黨中央、國務院檔案依據,缺少國家或地方層面立法,沒有充分考慮到對個人或者法人權益的保護。所以,這些措施不僅不符合依法治國要求,也不符合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要求。
連維良表示,所有的信用措施運用,包括納入信用記錄、列入“黑名單”,或者實施失信聯合懲戒,都要有國家層面和地方有立法權的機構出臺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
要從國家層面統一制定一個公共信用資訊基礎目錄,納入信用資訊記錄必須要以這個目錄為依據。對於聯合懲戒,要在國家層面制定一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以清單為依據進行,不得隨意增設或加重懲戒,不得強制要求金融機構、信用服務機構、新聞媒體等懲戒失信主體。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如果確定要列入“黑名單”,必須要以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文書或者以執法文書為依據,出具的正式認定文書。
對於信用修復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失信主體在徹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之後,經有關部門確認符合條件後,可以撤銷相關信用措施,現在我國相關機構也正在抓緊推進相關的法規制度建設。不過,對一些特別嚴重的失信行為,按照規定不能予以修復。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金融和信用建設司司長 陳洪宛:比如像網路詐騙、非法集資、劣質疫苗等等,這樣的嚴重違法行為如果隨隨便便就撤銷公示、刪除記錄,公眾都查不到歷史資訊,這是對受害者、對社會公眾的不負責任。同時失信成本過低,不痛不癢,對其他的市場主體也起不到應有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