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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接續工作的通知》檔案精神,請2019年1月21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現役的退役士兵,認真梳理個人2019年1月21日前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欠繳、斷繳情況,帶齊以下材料,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原安置單位、主管部門或原辦理安置手續相應層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補繳申請。

材料清單:

1.服役相關材料

①入伍批准書或應徵公民入伍政審表等入伍證明材料主件(加蓋檔案保管單位印章的影印件);

②退出現役登記表(加蓋檔案保管單位印章的影印件)。

2.個人相關材料

①身份證(查驗原件並交影印件);

②《補繳社會保險個人申請表》(嚴格按照申請表要求據實填寫)。

3.相關繳費記錄,在多個地區參保的,須提供多地繳費證明或個人賬戶查詢單等繳費記錄憑證;

4.困難人員認定材料,須提供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困難人員認定材料。按照規定,基本養老保險以申請補繳時、基本醫療保險以實際補繳時認定其是否為低保或特困人員。

阿魯科爾沁旗退役軍人事務局地址:集通路40號阿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313室

諮詢電話:0476-7230596

阿魯科爾沁旗退役軍人事務局

2019年8月

政策解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接續工作的通知》作如下政策解讀:

1.適用哪些物件?

答: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現役的退役士兵適用本政策。在服役期間被開除軍籍或退出現役到地方工作後被判刑、開除、 除名和自動離職的退役士兵原則上不可以再辦理補繳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具體人員甄別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

2.對補繳年限有何規定?

答: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出現欠繳、斷繳的,允許按不超過本人軍齡的年限補繳,補繳免收滯納金。退役士兵因被勞動教養中斷的年限不計算為補繳年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延長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社會保險法實施前首次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一次性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3.由誰來補繳費用?

答:退役士兵參加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原則上單位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個人繳費部分仍由個人負擔。原單位已不存在或繳納確有困難的,由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補繳;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力繳納的,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申請財政資金解決。原安置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繳費確有困難的界定,由同級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負責確認。退役士兵從原安置單位失業失業或到其他單位就業的,仍按上述渠道申請辦理,退役士兵現所在單位(包括本地或流動到外地就業的單位)不負責辦理補繳事宜及承擔相關費用。對於個人繳費部分,個人屬於最低生活保障物件、特困人員的,地方政府對其個人繳費予以適當補助。政府補繳年限不超過本人軍齡。

4.繳費工資基數和費率是如何規定的?

答: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由安置地按照補繳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予以確定,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補繳時安置地規定執行,相應記錄個人權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由參保地按照補繳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予以確定,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參保地規定執行。

中央決定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後,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檔案關於調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的新規定執行。

5.退役士兵社會保險接續實施期限有什麼規定?

答:2019年1月21日前出現的未參保和斷繳問題,沒有增量。退役士兵提出申請截止時間為2019年12月31日,申請後逾期未辦理完畢的可以繼續辦理,但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請。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請後,及時按程式進行稽核補繳。基本醫療保險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請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予以補繳。

6.應繳費單位和個人繳費期限的限定?

答:相關單位和個人應自收到繳費通知3個月以內完成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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