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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醫院評審標準(2020年版)》解讀

一、為什麼要修訂醫院評審標準?

醫院評審是政府實施行業監管,推動醫院不斷加強內涵建設,完善和落實醫院管理制度,促進醫院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也是國際上醫院管理的通行做法。1994年釋出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在法規層面將醫院評審工作制度固定下來。1995年,原衛生部發布《醫療機構評審辦法》,確定了醫療機構評審的基本原則、方法和程式,開展醫療機構評審工作。為提高醫院評審工作的科學性、時代性、精準性,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評審辦法》規定,我委於2011年制定釋出《醫院評審暫行辦法》和《三級綜合醫院評審標準(2011年版)》。該標準頒佈實施9年以來,在指導各地加強評審標準管理、規範評審行為、強化醫院主體責任和保障醫療質量安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深入,該標準已不能滿足醫療服務管理需要,迫切需要進行修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2011年以後頒佈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醫院管理的制度、規範,分級診療體系建設、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對醫院也提出了明確要求,原評審標準未能體現。二是我委於2017年按照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了“三級醫院評審結果複核與評價”行政審批事項,需要制定新的標準以發揮醫院評審工作在推動醫院落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提高管理水平中的作用。三是利用資訊化手段開展醫療質量管理工作取得明顯成效,能夠推動醫院評審更加科學、客觀、精細、量化,應當納入醫院評審工作中。四是各地在評審工作中積累了很多先進的經驗和做法,需要在評審標準中予以吸納。為此,我們組織修訂了《三級醫院評審標準(2020年版)》(以下簡稱《標準》)。

二、修訂的原則和思路是什麼?

新標準的修訂圍繞“醫療質量安全”這條主線,秉承“繼承、發展、創新,兼顧普遍適用與專科特點”的原則,精簡合併條款,推動醫院評審由以現場檢查、主觀定性、集中檢查為主的評審形式轉向以日常監測、客觀指標、現場檢查、定量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向,符合當前醫院管理工作需要,對於進一步促進醫院踐行“三個轉變、三個提高”,努力實現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標準》共3個部分101節,設定448條標準和監測指標。修訂內容主要體現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充分融入新頒政策和醫改要求,體現時代性。《標準》在保持2011年版標準延續性的基礎上,融入《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醫療質量管理辦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要點》等近年來頒佈實施的法律、條例、規章相關內容,以及分級診療體系建設、現代醫院管理制度等改革要求,增加了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相關要求。

二是由主觀定性向客觀定量轉變,增強科學性。《標準》增加了醫院資源配置、質量、安全、服務、績效等指標監測以及DRG評價、單病種質控和重點醫療技術等日常監測資料的比重,指導各地由以現場檢查、主觀定性、集中檢查為主的評審形式轉向以日常監測、客觀指標、現場檢查、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評審工作模式。一方面,引導醫療機構重視日常質量管理和績效,減少突擊迎檢行為;另一方面,儘量減少主觀偏倚,增強評審結果的客觀性。

三是梳理整合並簡化實地評審條款,提升操作性。《標準》現場檢查部分共24節183條,較2011年版標準的66節354條有大幅度壓縮。一方面,全面梳理整合原標準中的重複條款,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對原標準中操作性不強,或者可以用日常資料監測替代現場檢查的條款進行了剔除或調整,提高標準的可操作性。

四是注重借鑑國際、國內先進理念和經驗,體現相容性。《標準》充分借鑑了國際上部分醫院評價機構的工作方法和標準,採納了國內一些省市好的經驗和做法,與國際國內評審評價管理先進理念更加契合和相容。

四、如何使用《標準》?

《標準》是各地開展三級醫院等級評審工作的主要依據。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根據當前醫療衛生工作重點,結合本地特點,遵循“標準只升不降,內容只增不減”的原則,對《標準》進行適當補充後報我委備案,加強《標準》培訓,提升《標準》的認知度和實施效果。醫療機構要緊緊圍繞標準,強化日常管理,充分發揮《標準》在引導醫院自我管理和健康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作用。同時,不斷加強資訊化建設,按要求及時、完整、準確的報送重點專業質量控制指標、單病種質控等《標準》中規定的資料資訊,為本機構參加醫院評審奠定基礎。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三級醫院評審標準(2020年版)的通知

國衛醫發〔2020〕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為進一步完善我國醫院評審評價體系,指導醫院加強自身建設和管理,促進我國醫院實現高質量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醫療服務需求,我委組織修訂了《三級醫院評審標準(2020年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衛生部關於印發<三級綜合醫院評審標準(2011年版)>的通知》(衛醫管發〔2011〕33號)、《衛生部關於印發心血管病等三級專科醫院評審標準(2011年版)的通知》(衛醫管發〔2011〕79號)、《衛生部關於印發傳染病等三級專科醫院評審標準(2011年版)的通知》(衛醫管發〔2012〕16號)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廢止。

聯絡人: 醫政醫管局  高嗣法、馬旭東

傳  真: 010-68792067

郵  箱: [email protected]

附  件:三級醫院評審標準(2020年版)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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