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一些地方政府把闖紅綠燈、錯誤垃圾分類也被納入失信行為的現象,12月2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連維良稱,有些地方僅僅以地方政府規範性檔案,或者地方部門的檔案,作出這種制度規定,缺少黨中央、國務院檔案依據,缺少國家或地方層面立法,沒有充分考慮到對個人或者法人權益的保護。所以這些措施不僅不符合依法治國要求,也不符合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要求。
可以看出,將闖紅燈、錯誤垃圾分類等納入失信行為是個別地方濫用信用措施。相信這一明確答覆讓不少人鬆了口氣,再也不用擔心因為不小心闖了紅燈、還沒學會垃圾分類,就上了“黑名單”。
不納入失信行為,並不是對闖紅燈、錯誤垃圾分類等行為的縱容,而是要理清“失信行為”的邊界,不管什麼錯誤、失誤都動輒就扣上“失信”的“大帽子”,用失信標準來調整,其實是對誠信機制根基的一種衝擊。
誠信體系建設的初衷是為了保護人民財產安全及維護國家法律、法規權威。有法律做後盾,也讓許多“討債無望”的人維護了自己的正當權益,“老賴們”也不能再像之前那麼“肆無忌憚”,“一邊欠著錢一邊高消費”的現象得到有效遏制。
也正是因為“黑名單”有如此強的威力,我們在使用上才更加謹慎,要有限度。一旦將範圍之外的治不好的、不好治的行為都放入“失信”筐中,有可能把這個“筐”撐爆, 失信懲戒本應有威懾力、約束力也將大大失效,同時,也不免顯得隨意與任性。
以闖紅燈為例,網上搜索可以發現,有的地方規定闖一次紅燈就納入失信行為,出發點是好的,但未免顯得過於嚴苛。本人都可能沒有意識到自己闖了紅燈,“不明就裡”地就成了“老賴”,後果很嚴重,可能要面臨著不能乘坐飛機、高鐵,不能住高檔酒店,甚至還會影響為孩子選學校,這顯然與失信懲戒機制的初衷相違背的,而且處罰的依據卻是基本沒有國家或地方立法依據的“地方檔案”。
如果任由濫用、隨意擴大範圍,後果可能不堪設想。對此,國家層面已有明確規定。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要求,準確界定信用資訊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範圍,合理把握失信懲戒措施,堅決防止不當使用甚至濫用。
該《意見》還指出,要確保過懲相當。按照合法、關聯、比例原則,依照失信懲戒措施清單,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採取輕重適度的懲戒措施,防止小過重懲。任何部門(單位)不得以現行規定對失信行為懲戒力度不足為由,在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規定外增設懲戒措施或在法定懲戒標準上加重懲戒。
因此,各地應對照規定,透過目錄、清單、認定文書等舉措,對信用措施的應用加以規範,在擴大徵信系統納入事項上抱持審慎態度,防止徵信行為在實行過程中走形變樣。讓徵信的歸徵信,其他的歸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