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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國家衛生健康委正式對外發布三級醫院評審標準(2020年版)。新版標準要求,醫療服務能力與質量安全日常監測資料部分在評審綜合得分中的權重不低於60%,包括新增加的醫院資源配置、質量、安全、服務、績效等指標監測以及DRG評價、單病種質控和重點醫療技術等日常監測資料。

新版標準修訂的內容主要體現為4個方面:

一是融入新頒政策和醫改要求,體現時代性。標準在保持2011年版標準延續性的基礎上,融入《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醫療質量管理辦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要點》等近年來頒佈實施的法律、條例、規章相關內容,以及分級診療體系建設、現代醫院管理制度等改革要求,增加了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相關要求。

二是由主觀定性向客觀定量轉變,增強科學性。指導各地由以現場檢查、主觀定性、集中檢查為主的評審形式轉向以日常監測、客觀指標、現場檢查、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評審工作模式。一方面,引導醫療機構重視日常質量管理和績效,減少突擊迎檢行為;另一方面,儘量減少主觀偏倚,增強評審結果的客觀性。

三是梳理整合並簡化實地評審條款,提升操作性。標準現場檢查部分共24節183條,較2011年版標準的66節354條有大幅度壓縮。

四是注重借鑑國際、國內先進理念和經驗,體現相容性。標準借鑑了國際上部分醫院評價機構的工作方法和標準,採納了國內一些省市好的經驗和做法,與國際國內評審評價管理先進理念更加契合和相容。

據瞭解,醫院評審是政府實施行業監管,推動醫院不斷加強內涵建設,完善和落實醫院管理制度,促進醫院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也是國際上醫院管理的通行做法。1994年釋出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在法規層面將醫院評審工作制度固定下來。1995年,原衛生部發布《醫療機構評審辦法》,確定了醫療機構評審的基本原則、方法和程式,開展醫療機構評審工作。2011年釋出的《醫院評審暫行辦法》和《三級綜合醫院評審標準(2011年版)》,沿用至今。(來源:健康報,記者 姚常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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