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矯正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定社群矯正機構,負責社群矯正工作的具體實施。社群矯正機構的設定和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意見,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審批。
司法所根據社群矯正機構的委託,承擔社群矯正相關工作。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社群矯正機構是負責社群矯正工作具體實施的機構。那麼社群矯正機構到底叫什麼名字呢?
好吧,先不說社群矯正機構,我們先看看社群矯正管理機構:
司法部社群矯正管理機構叫社群矯正管理局,省級社群矯正管理機構叫社群矯正管理局,市一級的社群矯正管理機構也叫社群矯正管理局。
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能夠看到管理機構名稱設定的嚴肅性和一致性。
那麼,社群矯正管理機構管理的社群矯正機構的名稱設定又是如何的一個狀況呢?
要不,我們先看看圖吧!
經過學習和檢索,我發現這樣一個特點:
設區市的各區社群矯正機構大多以社群矯正管理局來命名,設區市各區的社群矯正管理局也會同時建設有社群矯正中心辦理日常事務。
現在,較為混亂的名稱大都出現在縣這一層級。
由於縣一級人民政府的司法局為正科級建制,其下設的社群矯正機構只是一個股級(科員級)的部門,於是在命名時,就會較為尷尬。
如果也設定為社群矯正管理局,那麼局長只是科員級,似乎和局長身份不符,必須要讓司法局副局長兼任才能說得過去。
如果司法局副局長不兼任社群矯正機構負責人,那麼機構的名稱一般就會變為社群矯正中心、社群矯正科或者社群矯正辦公室。
所以,我覺得之所以,全國社群矯正機構的名稱之所以不能統一,最為重要的原因就是縣一級社群矯正機構的行政級別太低所導致的。
但是,如果不考慮級別問題,區縣一級的社群矯正機構都統一成社群矯正管理局,是否就非常妥當呢?
監獄管理局下轄的是監獄,戒毒管理局下轄的是強制隔離戒毒所,那麼社群矯正管理局下轄的是不是應該去掉管理兩個字,叫社群矯正局或者社群矯正所更為合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