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建部對全國人大代表司富春提出的關於出臺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相關配套政策的建議進行了答覆。住建部表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在實施中也遇到了一些問題,如檢測准入門檻低、對出具虛假報告行為的罰責偏輕等。住建部將加快推進《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修訂工作,並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措施檔案。
住建部在答覆中表示,該部高度重視工程質量檢測管理相關法規制度的制定、修訂工作。2005年,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該部制定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對檢測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數量、職業資格、儀器裝置、場所等作出明確規定,並設定了相應處罰條款。
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規定,地基基礎工程檢測類檢測機構需有質量檢測、施工、監理或設計經歷並接受了相關檢測技術培訓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從事工程樁檢測工作3年以上並具有高階或中級職稱的不得少於4名,1人應當具備註冊岩土工程師資格等。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還規定,已取得資質的檢測機構不再符合資質標準的,如人員、裝置等不符合要求的,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資質證書;對使用不符合條件檢測人員的檢測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作出責令改正、罰款等行政處罰。
住建部表示,多年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在規範檢測行為、維護檢測市場秩序和保證工程質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在實施中也遇到了一些問題,如檢測准入門檻低、對出具虛假報告行為的罰責偏輕等,這些與代表反映的情況是一致的。
鑑於此,住建部開展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修訂工作,對檢測機構人員、裝置等提出了較高要求,同時加大了對相關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按部門規章的修訂程式要求,目前已完成在司法部相關網站公開徵求意見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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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將加快推進《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修訂工作,並研究制定貫徹落實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加強檢測機構管理的措施檔案。代表提出的有關建議,該部將充分考慮吸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