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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彙算清繳,兩年內年收入不超過12萬可免除!

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引入教育、養老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重大稅制改革,是減稅降費的重要舉措。自去年10月實施以來,改革成效逐步顯現,今年前9個月累計減稅4400多億元,惠及2.5億納稅人,對完善收入分配、增加居民收入、擴大消費發揮了重要作用。下一步,要合理有序建立個人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制度,使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實並不斷完善,實現稅制可持續。會議決定,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特別是中低收入群體負擔,暫定兩年內對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年度補稅金額較低的納稅人,免除彙算清繳義務。會議要求加強相關政策解讀,簡化操作流程,優化辦稅服務,便利納稅人依法納稅。會議還決定,為促進海運業發展,適應國內對海產品較快增長的需求,借鑑國際做法,從今年1月1日起到2023年底,對一個納稅年度內在船航行超過183天的遠洋船員,其工資薪金收入減按50%計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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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虛高”藥價,推進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

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進一步推進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更好服務群眾看病就醫。會議指出,推進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是深化醫改的重要內容,為降低“虛高”藥價、減輕群眾負擔發揮了積極作用。會議要求進一步推進這項工作。一是擴大集中採購和使用藥品品種範圍,優先將原研藥與仿製藥價差較大的品種,及通過仿製藥品質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基本藥物等納入集中採購,以帶量採購促進藥價實質性降低。構建藥品國家集中採購平臺,依託省(區、市)建設全國統一開放採購市場。二是確保集中採購藥品穩定供應和品質安全。建立中標生產企業應急儲備、庫存和產能報告制度,加強中標藥品抽檢,實行市場清退制度。建設藥品追溯系統,明年底前率先實現疫苗和國家集中採購使用藥品“一物一碼”,並可由公眾自主查驗。三是制定實施國家用藥管理辦法。推動醫療機構首先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和醫保目錄藥品。加強醫院藥事管理,依法查處不合理用藥行為。建立健全藥品價格常態化監管機制。在總體不增加患者負擔的前提下,穩妥有序試點探索醫療服務價格的優化。四是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原則上對同一通用名相同劑型和規格的原研藥、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製藥等實行相同的支付標準。探索更加高效的藥品貨款支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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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自貿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部署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自貿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通知》提出,要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分類推進改革。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523項事項,直接取消審批13項,審批改為備案8項,實行告知承諾60項,其餘442項採取壓減材料和時限、延長或取消有效期等措施優化審批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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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等設立許可放開!2019年版負面清單再縮減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近日對外發布《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19年版)》。2019年版負面清單放開“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社會福利機構設定許可”等措施,共列入事項131項,相比2018年版負面清單減少事項20項,縮減比例為13%。其中禁止准入類事項共5項,新增了“不符合主體功能區建設要求的各類開發活動”事項;許可准入類事項共126項,涉及18個國民經濟行業事項105項,《政府核准的投資專案目錄》事項10項,《網際網路市場準入禁止許可目錄》事項7項,信用監管等其他事項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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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就業創業,職業院校全面開展職業培訓!

教育部等14部門近日聯合釋出《職業院校全面開展職業培訓 促進就業創業行動計劃》明確,到2022年,職業院校年承擔補貼性培訓達到較大規模;開展各類職業培訓年均達到5000萬人次以上;重點培育一批校企深度合作共建的高水平實訓基地、創業孵化器和企業大學;建設一大批面向重點人群、學習內容和形式靈活多樣的培訓資源庫,開發遴選一大批重點領域的典型培訓專案,培養一大批能夠同時承擔學歷教育和培訓任務的教師,適應“雙崗”需要的教師佔專業課教師總數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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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季期間居民用氣 “量價齊保”!

國家發展改革委日前在11月份新聞釋出會上介紹,供暖季期間,國家將採取有效措施保持國內天然氣價格執行在合理區間。對居民用氣實行“量價齊保”,即在保障供應總量的基礎上,執行國家制定的各省份基準門站價格不上浮;對學校、醫院、公共交通等民生用氣實行“保量穩價”,即在保障供應量的基礎上,價格根據供需關係適度調整,但上浮的幅度以基準門站價格為基礎不超過20%;其他市場化氣量價格,則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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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關農民工工資!根治欠薪攻堅行動正在全國開展

國務院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表示,從11月15日到2020年春節前,在全國組織開展“根治欠薪冬季攻堅行動”。對查實的違法行為,做到“兩個清零”:2019年10月底以前發生的欠薪案件,要在2019年底前全部清零;其他新增欠薪案件,在2020年春節前及時、動態清零,發生一起處置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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