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政府督查呢?根據國務院新頒佈的《政府督查工作條例》規定,指政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的監督檢查,如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政府有關部門法定職責履行情況。
那麼,政府將採取什麼方式進行督查呢?《政府督查工作條例》第12條列出了督查的八大方式,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第一,要求督查物件自查、說明情況。例如,市政府督查下級縣、區政府的民生專案落實情況,可要求縣、區政府自查並做出書面的詳細說明,以備督查。這種情況,適合於督查系統性、複雜性的工作,由督查物件自己進行梳理。
第三,開展檢查、訪談、暗訪。這是比較深入的調查方式。如上級督查下級政府建立文明城市情況,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指標,督查人員可以透過深入街道、群眾進行暗訪的形式,瞭解真實的情況。
第四,組織座談、聽證、統計、評估。這種情況適合比較複雜的專案或工程。如某縣督查建設局負責的學校建設專案,由於工程進展緩慢,需要透過座談、專家論證、聽證等方式,瞭解工程緩慢的原因,是資金、技術、場地、組織還是其他問題,才能對症解決。
第五,調閱、複製與督查事項有關的資料。主要是瞭解被督查物件對督查事項的各種工作記錄,包括會議紀要、檔案、計劃、備忘錄等各種資料,瞭解第一手資料。
第七,約談督查物件負責人或者相關責任人。這也是常用的具體方式,這種方式適合督查一些非公開事項,透過單獨約談督查物件,獲取更詳細的資訊。
第八,運用現代資訊科技手段開展“網際網路+督查”。這也是政府適應新形勢做出的要求和部署。如要求被督查物件填寫網上資料,或網上反饋各種資訊,或上傳各項工作進度的文字、照片、影片等,作為督查的依據和資料。
對於這八大督查方式,根據不同的督查物件和不同的督查事項,採取不同的方式,有的是一種方式單獨運用,有的幾種方式同時運用。總之,透過各種督查方式的運用,達到督查的目的,推動工作的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