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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切實加強地方預算執行和財政資金安全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

財庫〔2019〕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有關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

隨著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各地財政部門逐步建立起較為完善的預算執行管理機制,有效提升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但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地區沒有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關於資金支付和清算管理的規定,個別地區財政部門資金存放和國庫現金管理不夠規範,既帶來了財政資金安全隱患,也影響了預算單位的正常支出需要。為進一步加強地方預算執行和財政資金安全管理,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嚴格規範資金支付和清算管理

(一)各地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要嚴格執行預算管理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在無預算安排或不符合暫付款項管理規定的情況下支付資金,嚴禁依據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合同或協議支付資金。

(二)國庫集中支付遵循“先支付、後清算”原則,各地財政部門應加強與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及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對財政資金清算業務的對賬管理,杜絕“未支付、先清算”“超額清算”等違規行為。

(三)各地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直接支付業務,應在向代理銀行下達支付指令的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庫下達清算指令;辦理財政授權支付額度下達業務,應在向代理銀行傳送支付額度的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傳送清算額度。

(四)各地財政部門不得違規要求代理銀行延期清算並長期墊付資金。除下列情況外,代理銀行每日墊付資金應當於當日營業終了前與國庫單一賬戶進行清算:

1.在中國人民銀行國庫清算受理時間後發生的支付業務,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內清算完成,產生的墊付利息由各地財政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業務代理協議約定條款計付。

2.確因技術性差錯等原因導致代理銀行申請清算金額超過財政部門提供中國人民銀行國庫的清算額度且當日未能按時更正的,應當在差錯更正後及時清算,產生的墊付利息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業務代理協議約定條款處理。

3.當日庫款餘額低於代理銀行申請清算金額導致中國人民銀行國庫拒絕清算的,應當在補足庫款後及時辦理清算,產生的墊付利息由各地財政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業務代理協議約定條款計付。

(五)有關代理銀行要加強對分支機構辦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內控和稽核管理,對於存在違規墊付資金行為的分支機構,要責令限期整改。

(六)省級財政部門要全面了解轄區內財政資金支付和清算業務辦理情況,對於在國庫集中支付業務中違規墊付資金且長期不進行清算的財政部門,要責令限期整改。

二、高度重視財政部門資金存放安全

(七)各地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有關要求,遵循依法合規、公正透明、安全優先、科學評估、權責統一的原則,建立健全科學規範、公正透明的資金存放管理機制,切實防範資金存放安全風險和廉政風險。

(八)各地財政部門開展資金存放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合理設定資金存放銀行評選指標,不得將資金存放與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金融機構向地方政府建設專案提供融資等掛鉤。

(九)各地財政部門選擇財政專戶資金存放銀行要綜合評估其經營狀況、服務能力、服務品質、利率水平、質押保全措施等方面因素,不得片面考慮利率水平;要堅持以確保資金安全為前提,結合銀行業監管標準設定銀行經營狀況相關評估指標,經營狀況指標權重不應低於40%。各地財政部門應密切關注資金存放銀行經營狀況,對經營狀況不佳或達不到審計、監管要求的,要停止新的資金存放業務。

三、繼續強化地方國庫現金管理風險防範

(十)開展地方國庫現金管理的省級財政部門應高度重視對國庫現金管理參與銀行(以下簡稱參與銀行)的選擇,科學制定評分體系;參與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流動性覆蓋率、流動性比例等指標必須嚴格達到監管標準,並具有較強的風險管控能力。

(十一)省級財政部門應密切關注有關參與銀行的經營情況,一旦發現參與銀行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財務惡化、信用危機等情況,要立即依法依規採取措施,確保現金管理資金安全。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財 政 部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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