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保障是體現文職人員制度比較優勢、吸引保留高素質人才的重要因素。2017年新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按照文職人員待遇高於地方同類人員、具有比較優勢的思路,對相關制度作了全面調整,主要體現在4個清單:工資待遇、住房保障、社會保險、福利撫卹。
新文職人員條例還明確,軍隊用人單位納入國家組織機構登記範圍。這樣規定,可以確保文職人員人事代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落戶隨遷等事項辦理軍地順暢銜接。
這一系列更加優沃、走心細緻的規定,增強了職業吸引力,必將使文職人員能夠更安心踏實、心無旁騖地投入工作。
文職人員養老保險、職業年金《條例》第五十條用人單位及其文職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所在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繳納保險費。
參加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的辦法另行制定。軍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文職人員建立補充保險。軍隊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文職人員繳費工資基數總額的20%;文職人員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
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文職人員繳費工資基數總額的8%;文職人員個人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
歸集到省級社保機構。
個人繳的8%+4%,單位會發同樣多的補助金,等於個人沒掏錢。
文職人員職業年金的單位和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退休時,依據其職業年金積累情況和相關約定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文職人員就醫補助,看病報銷軍隊對於文職人員給予醫療補助
《條例》第五十一條軍隊對文職人員給予醫療補助。文職人員參加軍事訓練、非戰爭軍事行動和作戰支援保障任務期間的醫療保障,實行軍隊免費醫療。
文職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文職人員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政策,參照執行事業單位的相關辦法。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文職人員社會保險工作。聘用單位負責辦理會保險登記和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以及文職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手續。
聘用單位及其文職人員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的繳費基數、比例和標準,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聘用單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本單位文職人員生活待遇經費供應定額中安排。文職人員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聘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在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出臺前,文職人員養老保障參照事業單位退休保障政策執行。聘用單位所在地已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聘用單位及其文職人員可參照執行。在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出臺後,聘用單位及其文職人員按規定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文職人員在軍隊聘用崗位上退休後,退休待遇參照事業單位同類崗位退休人員的退休待遇確定,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適時調整。
(三)聘用單位及其文職人員按照《失業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文職人員失業後,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相應的促進再就業服務。
(四)聘用單位所在地事業單位已實行生育保險制度的,聘用單位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夕為本單位文職人員繳納生育保險費,文職人員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女文職人員按國家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文職人員被聘用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資金轉移手續。
(六)人員被解聘後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原則上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保障制度。
(七)人員被解聘後流動到企業就業或靈活就業的,按規定執行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制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照《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有關規定,接續或轉移相關社會保險關係。其中,文職人員不享受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待遇。
(八)文職人員被解聘後失業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已建立的社會保險關係,保管其個人賬戶並記息,凡重新就業的,按規定接續或轉移社會保險關係。
(九)未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文職人員被解聘後,由原聘用單位出具《文職人員工作年限證明》。文職人員重新就業並參加養老保險後,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依據本人檔案、《文職人員聘用合同》和《文職人員工作年限證明》等相關材料,稽核認定文職人員的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