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免職並不是一種處分形式,而是一種組織處理方式,換句話說,免職並不等同於撤職,只是不再擔任現任的職務,但是免職後級別、工資待遇、福利並不會有任何變化,完全可以平調到同級別崗位,甚至在以後還有可能再行任用。
2020年1月30日,央視報道了中央指導組派出督導組趕赴疫情形勢嚴重的湖北省黃岡市進行督查核查的情況。黃岡市衛健委主任唐志紅應對督導組核查時,竟然一問三不知,“收了多少人,我不太清楚”、“那我不知道,搞不清楚”、“這之前也找不到方向”。當日晚間,黃岡市市委研究同意,提名免去唐志紅同志黃岡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主任的職務,其免職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這個訊息瞬間傳遍各大媒體,民眾紛紛稱讚“火速免職”的決定。這個訊息似曾相識,我們或許還沒有忘記2003年“非典”時期時任北京市市長孟學農和時任衛生部部長張文康因處置“非典”疫情不力被免職的新聞。作為一個法律工作者,我腦中首先閃現的一個疑惑是:免職算不算處分?免職是不是意味著被撤職,變成“庶民?帶著這個疑惑,我查詢了《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得出的結論是:免職並不是一種處分形式,而是一種組織處理方式,換句話說,免職並不等同於撤職,只是不再擔任現任的職務,但是免職後級別、工資待遇、福利並不會有任何變化,完全可以平調到同級別崗位,甚至在以後還有可能再行任用。或許有人會產生疑惑,免職和撤職到底有什麼差別?免職後還能在提拔任用或官復原職?筆者結合法律法規,針對相關問題,梳理如下:
一、免職是不是處分?
很遺憾地告訴你,免職不是行政處分,根據《公務員法(2018修訂)》第62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免職不屬於接受處分的形式之一。免職既然不是行政處分,那到底是什麼?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54條規定:“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二)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三)不適宜擔任現職應當免職的;(四)因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五)辭職或者調出的;(六)非組織選派,個人申請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七)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該條例規定的是組織處理方式,不是行政處分的措施之一。條例中,僅有(二)受到責任追究免職和(四)因違紀違法免職外,其他免職形式均不具有懲罰性。那麼問題來了,黃岡市衛健委主任唐志紅是依據哪一種情形被免職的?依據目前掌握的資訊,筆者認為傾向於認為唐主任是因(二)被問責免職。理由如下: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一)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二)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三)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範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四)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和第7條:“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黃岡市衛健委唐主任基本符合該暫行規定被問責免職的情形。
二、免職和撤職有什麼區別?
根據《公務員法(2018修訂)》第62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可以看出,撤職是指撤銷公務員所擔任職務的行政處分方式,依據《公務員法(2018修訂)》第64條,撤職的處分期間為24個月。與免職不同,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行政級別和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處分期滿後自動解除。但是,解除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原職級。易言之,撤職與免職性質不同,處理結果也有很大差別,完全不是一個概念。
三、免職後是否還能被提拔任用或官復原職?
即便是比較嚴重的被問責免職(筆者注:唐主任也可能適用的是上述《條例》第54條“(三)不適宜擔任現職應當免職的”情形被免職),免職後的官員仍舊可以被提拔任用或官復原職。根據《暫行規定》第10條的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由黨委(黨組)、政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後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徵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被問責免職後,只是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注意限定詞“一年內”、“原職務相當”、“領導”,換句話說,免職後可以先安排其他崗位任職,理論上,一年後在徵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後,可以“重新擔任與原任職相當的領導職務”。疫情並不可怕,最可怕的是民眾和相關部門對疫情控制的漠視和不作為。疫情當前,只有人人投身防控疫情第一線,各盡其責,不辱使命,眾志成城,方能打贏這張無硝煙的戰爭。(筆者注:該篇文章發表於2020年2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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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深入瞭解真不明白這兩者之前的區別,就免職字面意思,還認為是被開除了草率了,還是太天真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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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的理解是在當地這個職務免了,可以再去異地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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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免職是正常的工作安排,不是處分,撤職是處分的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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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免職就相當於一個班級裡的班長犯錯了就免去班長職務,但他還在這個班級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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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內容字跡再模糊一點,誰也看不清就得了。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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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把你免職,太費眼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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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撤職是很嚴重的處分,免職是正常的人事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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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這就是漢字文化?文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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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文很複雜,沒學歷理解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