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釋出公告,為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改善稅收營商環境,支援企業發展壯大,將從今年3月1日起對若干稅收徵管事項進行調整和明確,其中包括取消欠稅與滯納金的“配比”繳納的要求,並優化了非正常戶的認定和解除程式。新規定還明確了臨時稅務登記有關問題以及企業破產清算程式中的基本徵管事項。
關於欠稅滯納金加收問題,公告指出,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應繳納的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本條所稱欠稅,是指依照《欠稅公告辦法(試行)》第三條、第十三條規定認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超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超過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未繳納的稅款。
據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按照目前的規定,納稅人繳納欠稅時必須以“配比”的辦法同時清繳稅款和相應的滯納金,不得將欠稅和滯納金分離處理。例如一家公司產生欠稅200萬、滯納金40萬,若該公司籌集120萬用於清繳欠稅,根據“配比”要求,此120萬中用以繳納稅款的部分為100萬、用以繳納滯納金的部分為20萬。也就是說,“清欠”後該公司還有欠稅100萬、滯納金20萬,並按100萬欠稅為基數繼續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而根據即將於3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規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應繳納的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仍以上例中的公司為例,其可以先將120萬全部用以繳納稅款,這樣“清欠”後A公司還有欠稅80萬、滯納金40萬,並按80萬為基數繼續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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