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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出臺意見,加快“飛地經濟發展”

本報1月1日訊 為進一步優化產業佈局,近日,青島出臺《關於加快“飛地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意見通過規定明確准入條件、制定合作分擔機制、設立鼓勵政策等方式,促進我市資源要素合理流動,推動全市經濟統籌協調發展。

意見所指的“飛地經濟”,是指各區 (市)、經濟功能區按照協商一致、互利合作的原則,打破行政區劃限制,將專案從“轉出地”放到“轉入地”的重點園區建設,利用規劃、建設、管理和稅收分配等機制,實現共贏的經濟模式。按照意見規定,“飛地經濟”專案的種類包括三類。 其中,跨區 (市)新上產業專案主要指由 “轉出地”首先洽談對接,根據專案需求和產業特點,引薦到 “轉入地”落地建設的產業專案; 跨區 (市)合作園區專案主要指 “轉入地”在本地劃出一定面積土地,與 “轉出地”共同投資或由 “轉出地”單獨投資開發建設的合作園區;跨區 (市)搬遷產業專案主要指由 “轉入地”與 “轉出地”雙方主導推動,稅務登記在我市各級稅務機關辦理,因實際生產經營由 “轉出地”整體遷移至 “轉入地”,按照政策規定需進行稅收徵管關係調整的企業搬遷專案 。

在“飛地經濟”專案准入條件上,意見給出了明確規定。 首先,須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節能減排、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新舊動能轉換方向,並與“轉入地”經濟發展規劃、產業佈局相符。其次,須符合 “轉入地”園區規劃、產業功能定位以及專案准入目錄和准入標準。此外,新上產業專案須是內資超過1億元人民幣或外資超過500萬美元的產業專案,同時,承擔主體須是在“轉入地”註冊並納稅的獨立法人企業,且依法經營、管理規範,具有健全的會計核算和管理體系;搬遷產業專案,須是搬遷前3個完整會計年度在 “轉出地”形成的地方級稅收年均達到200萬元以上;合作園區專案,投資不低於5億元。

為確保“飛地經濟”發揮促進資源要素合理流動的作用,意見對“飛地經濟”專案的合作分擔機制提出明確規定。

在財稅收入分享方面, 對跨區 (市)新上產業專案形成的地方級稅收,合作雙方利益分享比例和分享期限原則上由雙方協商決定。對 “轉入地”為平度市、萊西市的新上產業專案,分享期限自增值稅產生之日起,原則上分享期限為10年,“轉出地”和 “轉入地”可按5∶5的比例分享;重大專案可 “一事一議”。 對跨區 (市)合作園區專案形成的地方級稅收,採取“一園一策”方式,由 “轉入地”與 “轉出地”雙方根據園區基礎設施投入、園區專案性質、優惠政策等因素,協商確定分享期限和分享比例。已建成的園區,採取託管方式委託其他區 (市)、經濟功能區運營的,也可參照執行。對政府主導的跨區 (市)搬遷產業專案形成的地方級稅收,參照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企業跨區市遷移有關事宜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在經濟指標統計方面,在政府內部考核時,對於經濟指標,原則上由 “轉出地”和“轉入地”按照5∶5進行劃分,或綜合考慮權責關係和出資比例等因素由雙方協商劃分,合作雙方指標分享期原則上與財稅利益分享期一致。 “飛地經濟”專案常規統計調查按現行國家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統計範圍均為 “四上”口徑,由 “轉入地”統計部門負責統計、核算和釋出。

在安全環保責任劃分方面, “飛地經濟”專案安全生產監管和環境保護管理責任,按照屬地原則由 “轉入地”承擔; “飛地經濟”專案節能減排降碳考核指標,按照屬地原則由 “轉入地”按現行制度和口徑進行統計考核。

為鼓勵“飛地經濟”發展,意見對“飛地經濟”專案提出了系列保障措施。在利益分享期內,新上產業專案或合作園區專案形成的稅收收入、非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等收入,在區 (市)、經濟功能區分成部分可視情返還專案投資方或合作園區管理機構;專案在符合有關規定和條件的前提下,可優先申報市級重點建設專案,優先申報國家、省、市各類產業資金支援;專案同等享受 “轉入地”招商引資以及其他各項優惠政策,重大專案實行 “一事一議”;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土地利用、城市規劃的專案,優先保障用地需求;專案涉及的能耗、煤炭消費、產能置換等指標實行全市統籌,優先保障需求;支援平度、萊西 “飛地經濟”發展情況納入區 (市)綜合考核,對成效突出的區 (市)予以加分獎勵。

意見指出,要建立 “飛地經濟”協調推進機制,具體由市商務局負責 “飛地經濟”協調推進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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