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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

【參考意見】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令第2號,下稱2號令)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下列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一)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價值數額較大的案件;(二)擬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案件;(三)涉及重大安全問題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四)調查處理意見與稽核意見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認為應當提交集體討論的其他案件。”

2號令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五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認為應當提交集體討論的其他案件”的兜底條款,表達的意思是:除前四項情形之外的“其他案件”是否上會,決策人是案件查辦案件的“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並非其他組織或個人。比如,某市局除前四項情形之外的案件是否“上會”,有決定權的是該市局負責人;而某縣局除前四項情形之外的案件是否“上會”,有決定權的就是該縣局的負責人。

市場監管案卷評查是件非常嚴肅的工作,每項“扣分”都應該有充分的依據,對找不到依據的個人傾向性觀點以及一些存在爭議但尚無定論的觀點,都不能拿到案卷評查工作中來做評判標準。也就是說,評判標準必須是“確定性”的,不能受到評查人員“臨時起意”或“個人好惡”等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

案卷評查中的“扣分”一旦扣錯,會讓被扣錯分的下級局左右為難——按照案卷評查意見“整改”吧,沒有依據,會造成更大範圍的“錯”;不改吧,下次評查的時候還給你“扣分”咋辦?

這樣下去,久而久之,無異於系統內部的“自殘”,後患無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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